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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国家的规定,各地方自行制定有规定 ,参考下这个地方文件。

2、一、护理院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3、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4、  (三)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5、  (四)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满半年。

6、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设置规划,护理院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

7、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尽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

9、  愿意承担医保定点服务的医疗护理机构,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独立设置护理院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设备清单;  (六)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每一诊疗人次平均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卫生行政部门校验合格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九)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花名册;医技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全体人员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  (十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目录。

10、  二、定点护理院收治对象准入标准  (一)需符合的收治范围: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残,病情稳定不需要抢救的患者;  2、老年痴呆症患者;  3、截瘫无手术或其他治疗指征的卧床患者;  4、植物人;  5、脑瘫患者;  6、手术后病情稳定,但仍需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  7、各种老年慢性疾病等,虽然病情稳定,但需要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  8、临终关怀(HOSPICE CRAE;PALLIATIVE CARE)患者:凡是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明确治疗手段,无法控制病情进展者,即视为晚期病人。

11、  (二)医疗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参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12、以下生活自理范围六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六项中四项及以上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13、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5)洗漱;6)自我移动等六项。

14、  符合上述收治范围且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院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结算。

15、  三、医疗护理对象的审核确定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护理条件的,由定点护理院进行初审后,填写《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见附件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

16、市社保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按规定进行鉴定、审批,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医疗护理管理,并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7、  定点护理院对住院满一个月的参保人员治疗护理效果应当进行阶段评价,并如实填写《参保人员住院阶段评价表》(见附件二)。

18、对病情明显好转或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病情无明显好转或者加重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转院,以免延误救治。

19、市社保中心应及时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20、  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院发生的住院医疗及护理费用,原则上参照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1、住院统筹起付标准暂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即400元计算,一年计算一次起付费。

22、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也暂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结算。

23、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及护理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护理院现金结算,其余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护理院进行结算。

24、  (二)定点护理院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床日费用定额与其结算,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暂定为80元/日。

25、各定点护理院每月底如实申报当月在本护理院死亡的临终关怀参保人数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按每人15天、每天35元标准(15天×35元=525元)给予护理院一次性补贴。

26、  年末住院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按编制床位计算的最高限额,即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本护理院当年编制床位数×365天×1.2倍+本护理院当年死亡人数×15天×35元。

27、  对定点护理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月累计按实结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月累计按定额标准结付;全年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结算后的结余部分,留作下年继续使用,高于定额标准结算后的超支部分,由定点护理院承担。

28、  长期住院的患者,以90天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29、  全年结付医疗费用总额的5%应按规定进行考核,年终考核需扣减费用的,在考核后次月的结算费用中扣除。

30、  五、养老机构独立设置的护理院医保定点后,同时纳入医保门诊定点管理,具体医疗费用结算对象、范围和办法按锡人社规发〔2013〕3号的规定执行。

31、  六、定点护理院的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院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

32、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公告参保人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3、  (二)市社保中心应加强对定点护理院的实时监控,加强对出院病历及费用清单的审核检查,对符合结算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费用按月及时结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34、  (三)定点护理院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经鉴定不符合医疗护理对象资格的患者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对患者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35、对病情复杂、治疗要求较高、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经过护理治疗后达不到住院指征的患者,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36、  (四)定点护理院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开展医疗护理工作,合理控制规模,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新增核定床位应报市社保中心核准,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7、应严格区分医疗护理人员和养老人员,将医疗护理区和生活护理区物理隔离,分别设置,分开管理。

38、  (五)定点护理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设置宣传栏。

39、  (六)定点护理院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科目,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服务资格;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定点资格。

40、自主变更机构法人、名称、地址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41、  (七)市社保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护理院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将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42、对违反规定的定点护理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43、  七、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市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根据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规划和布局定点护理院的区域设置和定点数量,具体另行制定。

44、  八、根据定点护理院的发展规模和社会实际,将逐步实行定点护理院的分级管理,具体办法视发展实际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45、  九、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6、除了认真研究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外,关键是当地医保机构如何执行的这个只能看当地的相关规定。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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