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通州区住建委,通州区住建委领导班子成员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的曹先生花了540万买了通州一套带“50平米大院子”的边户,可房子到手一看,大院子变成“过道”。样板间展示的院子有50平米,曹先生一量自家只有15平米。更让曹先生接受不了的是,开发商说要想换房,还得交钱补差价。(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如果我们自己在购房中遇到这种情况,样板间中有标示,但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该怎么了办了?
样板间属于房产广告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2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2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根据现行《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出现上述行为,购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赔偿损失。
北京市住建委在今年8月16日就出台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北京市住建委在对该通知征集群众意见时便明确指出该通知就是为了规范个别开发企业在宣传推广新建商品住房时,过度装饰样板间、过分美化楼盘展示、利用不实宣传吸引客户。在实际交付时,购房人产生了"货不对版"、"严重减配"的问题。该通知第三条就明确“提出三个一致的要求,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的装饰和设施。 ”
如果各位网友在购房中遇到这类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了?大家可以在留言区说出你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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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热点,探讨生活中的法律#花540万买房到手后大院子变过道##北京头条##北京楼市#
【#北京一小区发生火灾致5死#,系电动车电池带入户内充电爆炸所致】:20日凌晨,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到通州区某小区一居民楼内起火的报警。火灾扑救过程中,救援人员共在楼内营救疏散出10余名群众,火灾造成5人死亡。经查,系住在3层的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爆炸起火,具体原因正在调查。北京市住建委20日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物业公司立即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检查。
温馨提示:停放和充电应在室外充电场所(充电桩或充电柜),严禁在楼内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不私拉电线“飞线”充电;充电器必须使用与之匹配的原装充电器。 (北京青年报)
乔某是北京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实际控股人。
2015年,乔某接受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楼盘。由于销售情况一直不太理想,每月就几十套,委托方一直在催卖房进度。
为了加快销售进度,乔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建议,可以引入电商优惠活动。
刘某一开始没有答应,但由于楼盘销售情况始终不理想,资金一直无法回笼,刘某便向乔某表示可以试一试。
于是,在明知市住建委对该楼盘批复的期房销售均价为27800元的情况下,乔某等人仍对外宣传:该小区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28800元,采取4万抵6万、5万抵7万等所谓的电商团购优惠活动。
引入电商优惠活动后,楼盘销售效果显著,很快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压力。
电商活动期间,乔某曾多次向刘某表示,应该将开展电商活动的事情上会并签署补充协议,但刘某始终回复日后再说。
后来,刘某得到北京市政府迁往通州副中心的利好消息,便打电话让乔某中止了电商活动。
随后,乔某等人将收取购房者的优惠活动费占为己有,乔某个人所得2500余万元。
2018年11月7日,乔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翁小平律师和刘记辉律师接受了乔某的委托。
两位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乔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提交了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首先,现有在案证据证实乔某搞电商优惠活动得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的同意,取得了事实性授权,而刘某当时身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对外自然能够代表公司做出决定,乔某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加价行为。
其次,乔某及其销售团队无告知购房者备案价格的义务。虽然加价宣传的方式确有隐瞒批复价格的嫌疑,但单纯的隐瞒真相并不一定就是刑法上的诈骗行为,要认定其确属隐瞒真相,还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那就是行为人有无告知义务,只有存在告知义务,才可以要求行为人作出一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
最后,乔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加价销售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构成。乔某及其销售团队对购房者隐瞒了真实的备案价格而收取了一定的活动费用,是希望通过电商活动在加速房屋销售的同时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不属于合同诈骗的几种行为方式。二、乔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乔某及其销售团队搞电商优惠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加快销售进度,是行业普遍现象,搞电商优惠活动必然增加销售成本,加价销售是必然选择。乔某等人从来没有逃避、隐匿的行为,即使购房人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或交易显失公平,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三、购房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失,而且收益颇丰。正是由于搞电商优惠活动,加大了宣传力度,很多购房者才得以知晓,购买后房子已大幅涨价,收益颇丰,从某种意义上说,购房者当初交纳活动费用买到了房子,反而大赚了一笔,并没有财产上的损失。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两位律师不予起诉的意见,对乔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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