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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人不死债不烂”“父债子偿”的观念,但随着个人破产法近期将在深圳试点,欠债还钱,将不再是天经地义!
个人破产制度终于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发布了关于个人破产的《条例》,就个人破产具体如何实行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终于要来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破产申请人必须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其实,早在去年10月,全国就出现了首例“个人破产案”。该案件中,债务人蔡某是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蔡某家庭医疗费花销巨大,长期入不敷出,没能力清偿债务。
最后,4名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蔡某只需要按1.5%的清偿比例偿还3.2万元,清偿完毕满3年后,就可以恢复个人信用。
该案例就是典型的个人破产制度试运行结果,换句话说,这就是为了给那些因为经营问题导致债务缠身无力偿还的人,一个免去债务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破产会滋生更多“老赖”?
当欠债还钱不再是天经地义,债务人有机会从债务里脱身,会不会滋生更多“老赖”呢?
我们就要从深圳将试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说起,《条例》对申请破产后的债务人提出了约束: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2.债务人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3.在从业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总的来说,并不是申请破产之后,破产人就无债一身轻,可以正常生活、随意消费了。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是必须先拿除了保障基本生活的收入外,剩余的全部个人资产来抵一部分债务。
申请破产成功后,破产人和失信执行人(老赖)接受的约束一样,借不到钱、买不到房、出行都不方便,找工作也会受影响,生活条件会被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内。
因此,这样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滋生老赖。只有真正没有偿清债务能力的人,才会选择去申请个人破产。
为何要给个人破产的机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观念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何我们要给个人破产的机会呢?那些还不起钱的人,现在还不起,难道一辈子都还不起吗?
我们来看一个数据,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12月5日)显示,中国当前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个数达5687709人,相当于每200多人中就有一个“老赖”。
从2016年起,相关部门对这些“老赖”进行了工作、消费和生活等限制后,也只有近4成的“老赖”在信用惩戒压力下履行偿还义务。
剩下的6成人呢?要么直接失联,要么就在信用惩戒压力下继续低水平生活,因为他们真的无力偿清债务。
个人破产,就给了这些真正无力还债的人一个新开始的机会。申请破产后,破产人会过上和老赖一样的低水平生活,只不过这样的生活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规定的时间后,破产人信用就能恢复,可以重新正常生活。
而老赖只有还清全部欠款后,才能恢复信用,如果还不清,就只有一辈子过这样低水平的生活,可能再无翻身机会。这样一来,一是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不安定因素,二是也限制了他们继续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
在不少发达国家里,个人破产制度是已经运行多年的成熟机制。因为免去了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扩大了对经商失败的容忍度,能鼓励个人创业。毕竟,创业、经商,谁也不能保证一帆风顺,若是一旦失败就要一辈子背负巨债,再难翻身,会打消很大一部分人创业的积极性。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方也不会很吃亏。比如银行在发放贷款和信用卡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个人破产的风险,而这个风险会表现在个人贷款利率之中。也就是说,债务方相应会调高对个人贷款的利率,来补偿对个人破产风险的承担。
那些可能被几十万债务毁掉一生的人,应该有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
2、(国内首个个人破产法将至),(国内首个个人破产法将至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保障借款人利益,避免层层催收。同时,也倒逼消费金融机构加强授信风控,更加谨慎放款。
撰文 | 陈大柴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酝酿多年的个人破产制度终于浮出水面,借款人和消费金融机构对贷款处置除了走催收程序,还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以偿还债务。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打响了我国个人破产法第一枪。虽然该个人破产条例仅适用于深圳地区,但其中关于个人破产的申请受理、裁定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出台提供诸多参考。
按照个人破产条例,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这也即是说,当借款人遇到**、投资失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按照个人实际资产情况向放贷机构偿还贷款,无须再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一旦走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放款机构也就不能再进行催收。
债务人除了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还能通过和解或重整偿还一时难以承担的债务。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破产申请”规定,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同时,债权人也能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要求债务人“砸锅卖铁”还款。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对于消费金融领域而言,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消费金融机构,都需要个人破产法来保障其权益。可是当前我国消费金融领域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盲区,在一定程度上供给不足,无法对消费金融实际展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一一出具法律规范和监管细则,个人破产法便是一例。
此前,虽然有针对企业的破产法,但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及法律规范。消费金融本质为场景金融,各类持牌和非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基于线上线下消费场景,满足消费者对零售金融的需求。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及消费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需要有相应的兜底法律加以保障。
在企业破产法的保护下,企业在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破产,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相比而言,个人在无破产制度情况下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给放贷机构制造无休止的催收机会,即使债务人真的偿还不起,放贷机构也会想法设法迫使债务人全额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企业破产制度,但企业法人仍难逃脱连带偿还责任。业内人士透露,在具体的金融贷款过程中,一般金融机构会要求企业法人个人承担无限偿还责任,除了要求其提供担保,还会将其家人捆绑在一起。这对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主体来说,面临不小的贷后压力。
由于缺失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便可能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同时也会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能从法律程序上厘清债务人的责任,对现行的消费金融借贷关系造成冲击。一旦借款人能申请破产,那么出借者就要更加审慎考虑借款人的资质情况,起码在授信风控方面,需要更严格的程序识别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各持牌机构的风控趋严,反而对消费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规范作用。一方面,持牌机构在与助贷方合作时,会从严审查助贷机构提供的数据,不轻易对含有欺诈风险的用户放款,这能减少贷后暴力催收等问题;另一方面,放款方授信标准提高,能提升资产质量,避免出现大面积逾期情况。
一些发达国家在经历信用卡危机、金融危机之后,便从个人破产法入手化解金融风险。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出台了相应的个人破产法律,既保护个人消费者权益,也倒逼金融机构规范贷款流程。
至于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给老赖留下生存空间,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来看,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法律也对对破产申请人限制消费、从业禁止等。
例如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在行业内被呼吁了数十年,而迟迟未推出的一大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近几年伴随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崛起,国家征信系统不断升级,市场中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机构参与程度加深,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了信用数据基础。
从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到深圳推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加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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