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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1、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1、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3、排除使用
(1)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不适用本条例: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3)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危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部门
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化品目录制定、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和危化品登记
公安部门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不含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及质量监督,进出口危化品及其包装检验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水路运输安全监督,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
危化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资质审批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危化品邮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部门行政许可核发危化品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
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
卫生主管部门
危化品毒理鉴定管理,组织协调危化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危化品的航空运输及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1)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化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3)对不符规定的,国标,行标要求的设施,器材,运输工具责令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危险化学品场所,扣押违法危险化学品及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6)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得少于两个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危化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1、管道要求:(1)安全标志:对铺设的危化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2)定期检查、检测
(3)管道施工:
1)、特殊范围:可能危及危化品管道安全的
2)、书面通知:开工7日前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3)、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4)、管道单位专门人员现场安全保护指导
2、需要取得证件:(1)生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生产的产品符合《工业产品目录的》,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生产产品的包装要求
(1)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3)新危险特性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4)生产包装容器的厂家要求
1)获得生产许可
2)容器检验合格
3)重复使用的,需检查并保存记录3年
4、生产和储存的选址
(1)选址距离不适用的区域:加油站、加气站
(2)选址的位置必须与以下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
a: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所等公共设施;
c: 车站、码头(装卸作业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2)生存必须场所:
a:饮用水、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b: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生产基地。
c: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3)不符合区域规定的
1)已建完的,由市级安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整改
2)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建完以后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1)应委托国家规定的资质机构
(2)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评价报告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向县级安监备案
6、特殊危化品的管理(1)剧毒、易爆生产储存企业
(2)记录生产数量及流向,丢失被盗立即报告公安
(3)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7、危化品的仓库管理
(1)专用仓库(场地、储存室)存放,专人负责管理
(2)剧毒或构成重大危险源,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双人代发,双人保管;
(3)出入库核查、登记;
(4)剧毒和重大危险源的储存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向县级安检和公安部门备案。
(5)专用仓库应符合国标和行标要求,安全设施定期检测检验。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机具
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施工组织方案和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县级以上建筑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①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②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①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②结构特殊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 符合强制性标准
4、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责任
1、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干扰项:专业技术人员改成安全员)
2、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①自检,出具②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③安全技术说明,办理④验收手续并签字
3、施工单位在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的,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施工单位的①主要负责人、②项目负责人、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8、施工单位应当对①管理人员和②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档案。
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支付。意外保险期限(法定强制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单位: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③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④定期组织演练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演练。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向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报告。
5、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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