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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 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4、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
5、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6、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7、 联合体投标的意义: 为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而成立的投标联合体,在存续上具有鲜明的特征。
8、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9、在了解到有关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后,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的优势、实力与其他有专长优势的法人或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经过谈判,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成立投标联合体。
10、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争取对该项目的投标成功。
11、 其次,投标联合体的存续时间与招标项目的完成具有相关性。
12、一般情况下,投标联合体因针对特定的招标项目而成立,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联合体解散。
13、再次,投标联合体的存续以联合体内各方对招标项目某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为内在根据。
14、对于大型复杂的招标项目,没有各具专业优势的各方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没有竞争力的,也是很难中标的。
15、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是投标联合体的最主要特征。
16、最后,投标联合体的成立具有自主性。
17、也就是说,组成投标联合体的各方是自愿的,其加入或退出联合体,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强迫。
18、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在合法范围内不受侵犯的必然内容之一。
19、中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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