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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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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关于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答案应该是C,《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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