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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中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4、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7、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10、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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