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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男子自杀身亡前写有三张遗书,遗书内容写有“我的遗产全部留给我妹妹”。妹妹将男子卡上的160万元全部转到自己名下后,又转给其母亲。妻子索要未果后,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律规定情形继承这笔遗产。
事情是这样,王先生因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可其在自杀前,却一口气写了三张“我的遗产全部留给妹妹”的字条。事后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将王先生银行卡上的160万元全部转到自己名下。
不久后,王女士又将这笔钱转给自己的母亲。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得知真相后,认为自己与儿子也是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分得这笔钱。可王先生的母亲却不同意。
夏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决定告上法庭,为自己和儿子讨一个公道。
1、有网友猜测,王先生不愿意给妻子一分钱,肯定是有原因的,其中的原因,夏女士应当清楚。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那儿子呢?不能一分钱也不留给自己儿子吧?
还有网友认为,既然这是王先生的遗愿,那无论如何都要尊重其意愿,按其遗愿按行。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由于夏女士是王先生的合法夫妻,因此王先生账上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夏女士应当占一半,因此王先生只能处分其中50%的财产。
换句话说,王先生银行卡上的160万,有80万是夏女士的,王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50%。
其次,《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具体而言,王先生有权处分其中80万,但其所写的遗嘱必须要注明年月日,且必要有本人的签名。
具体到本案中,由王先生所书写的字条中,既没有签名,也没有落款日期,因此不能认定为遗嘱,故其遗书中注明“我的遗产全部留给我妹妹”,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民法典》第1127条,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由于王先生的遗书不具法律效力,不属于遗嘱,因此其银行上属于其一方的80万,应当认定为遗产,并由第一继承人来平均继承。
注意!上述所指的情形不仅仅是包括王先生银行卡上的钱,同时还包括其名下的车辆等财产。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银行上的160万中有80万是夏女士的,另外80万由王先生父母、夏女士母子四人平分,王先生名下的车辆归夏女士所有。
即王先生的母亲要把非法占有的80万先还给夏女士,同时还要将另外80万当中属于夏女士母子的那部分还回来。其中王先生的儿子分得23万元。
那么大家认为,王先生为什么一分钱都不愿意留给夏女士母子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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