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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二胎妈妈王女士生完孩子后,因胸部下垂而选择在当地“蓝山整形医院”内做隆胸手术。满怀期待的王女士原本以为手术后会恢复身材,不料一场噩梦就此开始。
据王女士表示,当时蓝山整形给她推荐了一位整形宋博士,一听是博士,王女士感到特别信任,甚至没有想到要确认宋博士和整形机构的资质。
可事与愿违,术后不久王女士就发现伤口化脓,填充物也像石头一般硬,甚至手术部位完全没有了知觉。
更令王女士苦不堪言的是,在随后的维权过程中,医院相关人员对其诸多搪塞,态度来个180度转变,不仅找不到医院负责人,被还被院方人员威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虽然整形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却仍然无法阻止爱美之人的脚步,对医美手术趋之若鹜。
特别是在看到他人整形变美后,很多人按耐不住,也想通过医美手段快速登上人生巅峰。但整形有风险,爱美也需谨慎!
我国《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蓝山整形的负责人称,虽然王女士当初选择圆形假体,没有做价格稍贵的水滴形假体,也没有选择做上提手术。
但是实施手术的宋博士向其保证圆形效果也很好,导致王女士忽视了手术部位在术后出现皮肤下垂、填充物上移的情况。
由此可见,宋博士在手术前承诺手术效果时避重就轻,并没有履行对王女士充分告知,手术后医疗风险的提示义务。
王女士出于对宋博士的信任,接受其为自己手术,因此造成王女士的人身损害,蓝山整形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王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整形手术风险有一定认知。
但是《民法典》第1222条同时规定了,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6月5日,据保定市竞秀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查蓝山整形医院虽然相关资质齐全,但宋医生(博士)的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蓝山整形,院方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
故此,应当推定涉事的蓝山整形医院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王女士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院方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尽管院方负责人介绍,根据王女士术后效果图片看,在医学鉴定方面不存在失败。但是该手术是否失败,并不由医院负责人一方说了算。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应由蓝山整形医院与王女士,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目前,保定市竞秀区卫健局正对王女士和蓝山整形医院双方进行行政调解。该局表示,如行政调解无法解决双方矛盾,涉事双方可进行医学会鉴定或法律诉讼。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后,可以圆满解决王女士的维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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