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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公安局 青州公安局刑警大队长)

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青州公安局,青州公安局刑警大队长)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小伙盗车库,偷酒换钱终被...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青州公安局,青州公安局刑警大队长)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这小伙盗车库,偷酒换钱终被抓

日前,青州市公安局瓜市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多名群众报警,称其地下储藏室存放的中高档白酒被盗。

接到报警后,瓜市派出所迅速出警,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小区储藏室位于地下负二层,现场多个储藏室门被人直接用脚踹开实施盗窃。

由于被盗白酒数量较多,案件影响十分恶劣,市公安局瓜市派出所立即联合刑警大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开展走访调查。

通过民警调查发现,在报警人反映的被盗时间段内,有一可疑男子频繁出现在负二层,有很大的作案嫌疑。

民警立即围绕可疑男子开展分析研判及缜密侦查,最终成功锁定了该嫌疑人的信息,并将其依法传唤到了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盗窃地下储藏室财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嫌疑人供述自今年九月份以来,王某作案十余起,涉案价值达五万余元。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市民不要在地下室存放贵重物品,同时对门窗做好防盗措施,经常到地下室看一看,一旦发现被盗请及时报警。

来源青州公安

6月30日下午2点20分许,青州市公安局庙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庙子镇东滴水张村公路上,因强降雨水流湍急,4车辆无法行驶,人员被困。

快一分钟救援,就多一分安全!接到报警后,庙子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带好救援器材前往被困地点展开救援,在镇政府、消防等部门共同协助下,成功将10余名被困群众救助到安全地带,[email protected] #小男孩徒手清下水道堵塞物# #潍坊暴雨路况# #潍有我守护#

2月9日,@青州交警 召开交警工作座谈会,青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孙五东同志出席会议,详细征求了交警道路交通工作的意见,并对下一步减量控大、事故预防、路面管控、基层建设、安全宣传等工作提出意见。局党委委员蒋魁曰、交警大队长宋玉山、中层以上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共筑平安中国年#

【银谷案最新进展:警方通告退缴工资、提成!】近日,青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要求对6家已立案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人在7月31日前退缴工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

公告称青州市公安局已依法对“东方银谷”、“爱融汇”、“中启融创”、“诗悦文化”、“日益盛”、“中裕鼎鑫”等名义在市境内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告称为进一步推动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上述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区域经理、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以及其他非法集资提供帮助的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应将本人在上述公司任职期间收取的工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指定账户,并主动到公安机关确认。

【一个特殊的快递】中秋节假日期间,潍坊市昌乐县张女士与家人到潍坊青州市九龙峪风景区旅游,期间不慎将手机丢失,张女士反复寻找无果,随即拨打王坟派出所电话寻求帮助。

王坟派出所民警小吴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展开行动,动身前往张女士提供的手机定位地点。对于惯常走街串巷、奔波于田间地头的基层民警小吴来说,最不怕的就是“跑腿儿”,历经半个多小时的走访寻查,小吴顺利找回了张女士遗失的手机。在检查失物状况良好、核实失主信息无误后,小吴通过快递将手机物归原主。

为表达谢意,张女士特意定制了一面“热心为民,尽职尽责”的锦旗,并一份言辞真挚的感谢信,给民警小吴寄来了这样一个特殊的快递。年轻的小吴去年刚刚入职,从警之路漫漫亦灿灿,“为人民服务”从来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份特殊的快递,是对这位年轻基层民警的鼓励,更是对青州公安牢记为民初心、践行为民宗旨的褒奖。#我在山东守护你##我为群众办实事#

【女司机燃油耗尽全然不知 青州民警徒手推到加油站】近日,一名青州市民将一面印有“人民公仆为人民”的锦旗送到了青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手中。10月6日晚,青州市出现降雨天气,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交通巡逻。

21时许,一中队民警巡逻至仰天山路与旗王路交叉路口处时,路遇一热心群众求助,称在前方发现一辆小型轿车疑似故障,停在路边,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车主称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熄火,情况不明。民警上前启动车辆,发现是车辆燃油耗尽导致熄火。当时降雨仍在继续,为了让群众早些安全回家,民警不顾早已淋湿的衣物,合力将群众车辆推到最近加油站,在车辆加满油后,车辆正常启动了。群众特送锦旗对民警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我在山东守护你##我为群众办实事#

#大有学问#山东潍坊:青州2人被查处!7天未做核酸检测#潍坊头条#

8月24日,青州市高柳镇联合派出所在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行动时,发现李某某、潘某某七日以上未做核酸检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两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主动书写检讨书,做出深刻检讨。

肯定是防卫过当,公公应该等死者罗某持刀杀死2个家人后才能防卫。法制国家真好,派出所很好,法院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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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男子酒后持刀闯进情人家里,让她在自己和丈夫之间做出选择,因此与情人的公公、婆婆发生肢体冲突。情人公公抢过刀具,一刀将男子捅死。近日,法院认定公公属于防卫过当。男子李某与情人罗某红是同村村民,两人原本都已经结婚。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后,两家人很快就知道了,家人也多次劝解,都没什么效果。李某的妻子因此与他离婚。但是罗某红的丈夫考虑到两个孩子,没有忍心离婚。后来,李某和罗某红的事情闹得满村皆知。李某也不管,还多次冲进罗某红家里,罗某红家人3次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李某承诺不再纠缠罗某红,但并没有遵守。而事实上两人也没断干净。事发前,两人闹了点矛盾,有十几天没联系。李某喝了点酒,给罗某红发了很多语音,罗某红都没回。李某开着车,遇到罗某红的丈夫,让对方上车。罗某红丈夫没理他,回到家门口,和父母、罗某红一起等着。李某随后赶到,罗某红让他离开,李某直接闯了进去,被罗某红的公婆拦住,双方撕扯后倒地。此事,罗某红公公罗某民发现李某手里有刀,就抢了过去,朝李某肚子给了一刀,造成他失血休克死亡。在这个案件里,存在两个大的争议焦点:一是罗某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二是如果罗某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一、罗某民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合法利益,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其目的必须是为保护合法利益。如果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构成正当防卫。第二,必须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不过,这一条现在有所松动,对于虽未发生,但已经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或者虽然已经结束,但有再次发生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第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冲进罗家,这种行为显然属于一种不法侵害,罗某民当然可以实施防卫。不过,关键就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对此,罗某民一方认为,李某当时属于持刀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算罗某民造成李某死亡,也不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不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实际来看,当时李某只是闯进罗家,没有持刀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行凶。而且,当时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体内酒精含量220多),孤身一人,又倒在地上,而且刀已经被罗某民抢走,不可能再继续实施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罗某民持刀捅刺李某,显然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而对于防卫过当,刑法仍然按照行为人实际构成的犯罪进行处理,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罗某民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家人认为罗某民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而公诉机关认为他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那究竟构成的是什么罪呢?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在于其犯罪目的究竟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还是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即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仍然是故意伤害罪,只是要加重处罚。这个案件里,罗某民虽然造成了李某死亡,但当时他只是捅刺了李某一刀,而且是腹部,之后没有连续捅刺,应该认为他没有剥夺李某生命的故意,所以他构成的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最低也要处10年有期徒刑。目前,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民属于防卫过当,以罗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email protected]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男子持刀找情人 女方公公反杀获刑# #律师来帮忙# #聊城头条# 头条热榜

#北京2022年冬奥会# 冬奥会掀起冰雪旅游热潮,“武小松”来到青州王府荷花窑洞滑雪场,来了一场“冰雪•禁毒”之约。与冬奥同行,与健康相伴,你我齐参与,建无毒家园!@青州公安 #禁毒宣传#

#男子上交玩具枪因太逼真吓到警方# 头条热榜

这个新闻是一个喜剧,但是很多与玩具枪有关的案件就是一个悲剧了。

山东青州的一玩具店老板李春兰从景安朋那里进了一批玩具枪,被告人又拿着这批玩具枪出去倒卖。最终被告人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2016年的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案件;2017年大连的19元玩具枪案件,都是因为玩具枪而入刑。

之所以买卖、持有玩具枪会如此容易入刑,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枪支认定标准太低。

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威力有多大呢?举例来说,在近距离打到人体皮肤时,会使皮肤产生一个小红点;如果打到眼睛这种比较脆弱的地方,可能会对视力造成损害。

因为这一枪支认定标准太低,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于是最高法最高检做了一个批复,即《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对于此类案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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