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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中西里小区(裕中西里小区物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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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裕中西里小区(裕中西里小区物业电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7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终止;张某担任收费员工作;张某工作达不到岗位工作职责任职要求或未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某物业公司可以对张某调换工作岗位;张某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中所列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0年6月30日。

张某先后在某物业公司东土城项目部、裕中西里项目部工作。2018年底某物业公司要求公司各小区管理所上交留底票据,由财务部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核中发现东土城小区2017年1月-2018年4月的票据存在票据开出款未上交、票据缺失但已交账等两方面问题。张某已就上述问题于2019年1月26日向某物业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表示其自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在东土城房管所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物业费、房杂费及电费的收取工作,并将随时配合公司核查。

2019年6月27日,某物业公司作出《关于公司人事变动的通知》,决定将张某调入西井管理所,负责管理收费工作。张某表示某物业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通知其调入西井管理所,因该所位于西五环外离家较远,其多次表示无法到岗,并继续在裕中西里管理所从事票据整理及收费工作。

2019年7月16日,某物业公司作出《通知》,内容为因“张某7月1日拒绝到公司安排的地点上班,没有给公司提供实际的劳动,自7月份起停发各项薪酬福利待遇”。某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向张某送达了上述通知。2019年7月30日,某物业公司向张某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鉴于你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明确拒绝到西井管理所管理岗位报到上岗。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故此,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履行公司与你签订的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决定2019年7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某物业公司工会分会亦向张某作出《工会同意函》,表示工会同意公司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某物业公司将上述函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张某进行了送达。

张某的工资中固定发放的部分包括工资2555元、福利205元、绩效工资1095元、车补600元、饭补420元。

2019年8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支持张某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均支持张某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度年终奖差额12000元;支付张某2019年第一季度奖金2682.75元、第二季度奖金3650元;支付张某2019年7月工资4875元;支付张某2019年6月、7月防暑降温费1000元;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135.4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对于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应该如何确定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劳动合同中未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进行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结合本案,张某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其先后在东土城项目部、裕中西里项目部工作,工作地点均在市城区沿线,某物业公司将其调整至西五环外的西井管理所,张某所需通勤时间必然会增加而将对张某的生活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而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并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要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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