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2011年315晚会曝光名单,2011年315晚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婚宴不请自来,连吃带拿调包的,判1年,还要交罚金!”浙江杭州,张先生和他的妻子在某高档酒店举办婚宴。在酒宴上,张先生十分用心,摆上的是2011年的茅台飞天酒。可是,事后聊起来,他的朋友说:“我喝的是2021年的!”(案件来自:钱江晚报)
婚宴上鱼龙混杂的最大原因就是,一般来的都是男女双方的宾客,男方家的宾客不能完全认识女方家的,同理女方的也不全认识男方的。而且就算是同一方的,有的是亲属,有的是同事,有的是同学,也总有互相不认识的人。这样一来,就算有人混进来,也很容易蒙混过关。而且,婚宴是喜庆的事,很多人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伤和气。
朋友一句话,张先生上心了,他到酒店要求调取当天婚宴房间的监控。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婚宴开始之前,就有一个男子混进来,背着个包。他趁服务员不注意,把桌子上的茅台调包了。说起来,掉包后换上来的高仿茅台也价值不低,是该男子顾某提前从网上按照1400元每瓶的价格买的。他得手2瓶好酒后,又以同样的方法去别的婚宴调包了2瓶五粮液。
真相大白,这人进来不是混吃混喝,就是赤裸裸地调包好酒来的。被带走讯问时,顾某承认他早有预谋,提前从网上买来假酒,然后专门到高档酒店踩点然后作案。通过这种方式,他能够赚取两瓶酒之间的差价。何其缺德!
要不是张先生的朋友再次提起,要不是张先生上心查证,顾某的行为还真是神不知鬼不觉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顾某被抓获后,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经过计算,顾某的盗窃数额为9240元,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顾某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但又没达到“巨大”的标准,在3年以下量刑。
因为他盗窃数额为9240元,一般来说,量刑1-2年。但是考虑到他如实供述,属于坦白,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有人问,他的假酒还值不少钱呢?是不是该在犯罪数额里扣除啊?答案是:不扣除。因为根据规定,犯罪成本是不需要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为了成功实施犯罪而购买使用的假酒属于犯罪工具,购买的花费就属于犯罪成本。无论价值多少,都不扣除。如果假酒喝坏人,顾某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最终考虑了顾某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不知道,在服刑的日子里,顾某有没有为自己曾经的错误悔恨不已?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承受了犯罪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对婚宴上浑水摸鱼的行为怎么看?你觉得只进去混吃混喝的人属于盗窃吗?不妨[email protected] 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315全民行动# #杭州头条#
第2位网友观点:
#双汇生产车间乱象#
没想到时隔11年,继 2011年“瘦肉精”事件后,双汇再次成为了315曝光台的焦点。曝光只是开始,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不但想知道外表光鲜的食品在背后可能存在问题,更想尽早吃上放心肉。这些视频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肉类制品现在还在市面上流通的。什么时候可以召回这家涉事公司的产品呢?
想最大程度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负面影响,单靠对企业的曝光和事后处罚是不够的,还得落实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发现问题时及时启动,从源头上掐断问题食品的扩散。
而且对双汇来说,召回也是有先例的。“瘦肉精”事件之后,双汇召回涉事分公司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处理。2016年双汇主动召回了24吨问题肉肠,而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给予消费者货值金额10倍的补偿。
本次是否也该如法炮制,消除消费者的疑虑,把对消费者造成的可能损失降到最低,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呢?对公司好,对消费者也好。
第3位网友观点:
看看历年来3月15日,我们上证指数的表现,看看有什么玄学的故事。3月15日休市的,以第一天开盘结果计数。
2021年3.15 上证指数 跌0.96%
2020年3.16 上证指数 跌3.40%(315休市)
2019 年3.15 上证指数 涨1.04%
2018 年3.15 上证指数 跌0.01%
2017 年3.15 上证指数 涨0.08%
2016 年3.15 上证指数 涨0.17%
2015 年3.15 上证指数 涨0.70%
2017年317 上证指数 涨0.96%
2013年3.15 上证指数 涨0.36%
2012 年3.15 上证指数 跌0.73%
2011年3.15 上证指数 跌1.41%
近十年315指数基本五五开,涨跌互现的格局,我们大A99%都是散户,情绪化严重,加上现在咨询传播迅捷,股民基民也被市场教育出来,一看不对,拔腿就跑,一窝蜂踩踏,就像近期创业板指数,被情绪绑架,一言不合,机构互砸。
未来的315,注定不会是股市的平凡之日.
第4位网友观点:
不知不觉,苹果又赢了。“3·15”可不止是针对食品问题,手机应用市场存在的“免费WiFi”等垃圾软件的问题也再次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这个问题基本只存在于国产的安卓手机上,所以,苹果则成了最大赢家。要知道,自从华为被制裁打压之后,苹果在国内市场的发展一帆风顺,如今,众多国产手机又再次被打压,苹果在无形中又收获了胜利。其实,自从2011年开始,科技及互联网行业一直是315“打假”的关注点,问题关键还是在隐私窃取、恶意扣费、虚假广告和宣传、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要是国产企业不专注自身发展,不论国家政策如何倾斜,消费者也不会买单,最后也只会便宜了苹果这样的外来企业。
第5位网友观点:
“既然我无罪,扣押我的车也得赔偿!”江西南昌,被关押3076天的黄某无罪释放。出狱后,黄某以新买的奥迪Q5被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违法扣押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543888元。
(案件来源:澎湃新闻)
事发2011年,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警方抓获。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黄某喊冤,两次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2019年底,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某无罪。
据判决文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某有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其有罪。
无罪释放后,黄某获得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1326603元。
人身赔偿到位了,可是车怎么办呢?
黄某称,被抓时,他刚买三个月的奥迪Q5也一同被警方扣押,8年多,车子不使用、不保养、不年检,价值严重贬损。因此,黄某选择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
青云谱公安分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黄某不服,遂向南昌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决定。
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黄某将青云谱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青云谱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青云谱公安分局需在15日内赔偿黄某543888元。
首先,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保管,并未移交至检察机关。
其次,青云谱公安分局在扣押车辆时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之义务,对黄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车辆被扣押年限、车辆现状、车辆特性等综合情况的考虑,不宜返还原车辆。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扣除黄某自认的30000元折旧费,故应赔偿黄某543888元。
综上所述,南昌中院认为黄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成立,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青云谱公安分局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有三: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南昌中院。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青云谱公安分局已将涉案车辆作为证据随案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受,并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采用了该证据。
三、将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责任归咎于公安分局未妥善保管完全不合理,且无任何依据。
首先,青云谱公安分局将车辆扣押后,一直保管在涉案财物管理车库中,并每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与此之外,历经9年的案件审理,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闲置,车辆价值都会产生严重贬损。因此,造成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判时间过长。
随后,青云谱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了车辆保养清单,但并没有出示其他证明材料。
通过双方两个回合的辩解,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涉案车辆到底是该由谁来赔偿。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赔偿责任主体争议均为行政主体,区别在于究竟由审判机关赔偿还是由行政执行机关赔偿的问题。
审判机关变被告,青云谱公安分局于是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两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后,未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办案机关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涉案车辆后,未办理随案移送手续,而是将车辆保管在涉案财物管理库中,故南昌中院认定青云谱公安局为赔偿机关,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南昌中院决定赔偿黄某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另行处理,亦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告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email protected] ,并在评论区讨论!#315全民活动#
#男子无罪后要求就被扣9年奥迪赔偿# 头条热榜
(注:部分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第6位网友观点:
没想到啊!汽车保有量最高的省是山东,而不是广东!重庆市竟然高于上海市!
中国的汽车保有量10年间竟翻了将近4倍!但人均汽车拥有量却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
从2011年2021年,十年间中国的汽车保有量飞速增长!2011年中国汽车保有量仅为7204万辆,而到了2021年,就高达2.58亿辆!十年间增长了1.8亿辆!
其中重庆市的年平均增长率最高,年均约18%。从2011年的95万辆,增长到了2021年的484万辆!并且重庆的汽车保有量,超过了同为直辖市的上海(423万)和天津(315万)!仅次于北京(541万)!
让人意外的是,中国的经济第一大省广东省的汽车保有量竟然不是最高的!最高的是山东省,2021年汽车保有量达2392万辆!而广东省的是2390万辆!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的时候,广东的汽车保有量(710万)比山东(677万)还高了将近40万辆!由此可见山东这十年的飞速发展!
总的来看,虽然中国这十年汽车销量增长迅猛,但汽车总的保有量仍然不及美国!美国2021年的汽车保有量为2.87亿辆,比中国高约0.29亿辆!
在每百人汽车保有量上,中国更是和美国相差甚远!美国每百人拥有汽车近84辆,而中国的仅为21辆左右!美国是中国的4倍!
相信中国的汽车保有总量,很快会超越美国!但人均汽车拥有量,想超越美国几乎很难!毕竟中国的国情与美国不同,中国人口多且密集,公共交通发达!
大家认为中国的人均汽车拥有量有必要超越美国吗?
第7位网友观点:
[发怒]扒一扒购物黑名单:耐克NIKE的黑历史:
1、洪都拉斯等多地的耐克代工厂的工人声称耐克的工厂克扣工人的工资、甚至有很多工人因为高强度的工作负荷(一周6天,每天10小时)和恶劣的工作环境(工厂内温度为37度)在工厂内晕倒而被送往医院。甚至在柬埔寨和巴铁的工厂中非法雇佣童工,2001年,外媒纪录片揭露了耐克柬埔寨工厂中6名女孩每周要工作7天,每天工作时间高达16个小时。
2、【中外有别事件】2011年9月,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一篇名为《Nike减配版篮球鞋忽悠中国大陆消费者》的博客,文章指出,耐克2011年发布的一款篮球鞋在中国大陆售价1200元人民币,同款鞋在美国仅售12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元。更重要的是,这款鞋子在美国有两个ZOOM气垫,而在中国只有一个,但在产品宣传中仍妄谈有两个气垫。随后王海将耐克此次欺诈行为向北京工商局西城分局举报,第二天,耐克公司表示该款篮球鞋已经下架。9月9日,耐克就此事件向中国消费者道歉。
3、6年之后,2017年的315晚会再次曝光耐克运动鞋存在中外有别行为。报道称,耐克于2016年4月发布的一款限量版NBA球星科比的复刻版球鞋,这鞋子是08年北京奥运会科比夺冠所穿的。对外宣称带有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但实际使用的是实心橡胶底。事件发生后,耐克公司起初表示公司销售的涉事产品实际就是不存在气垫,并拒绝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不过两天后,即3月17日,耐克中国官方发布声明,决定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赔偿4500元人民币。
如今,耐克NIKE在毫无事实根据下抵制、玷污中国新疆的棉花和服装企业,引起全国人民愤慨,在中国市场注定越来越尴尬。
#王一博终止与耐克品牌一切合作##谭松韵终止与NIKE合作##Nike##nike##耐克##曝耐克阿迪也抵制新疆棉花#
第8位网友观点:
买保险要800多万?长期退休的上海市民张先生最近有些恼火。从2011年开始的9年多时间里,他听着保险推销员的“夸夸其谈”,买了29家太平洋人寿,共交保费超过800万元。
为了购买这些保险,张先生不仅花光了自己400多万的积蓄,甚至在业务员的怂恿下,直接将保单质押给了保险公司。没想到他刚拿到保险公司的融资,钱还在他的账户里。没有盖过热度,转眼间,保险公司又拨付了第二天的保费。
老两口陷入保险链,债务越来越大,退休金和养老金储蓄全部投入。这更何况,每年的贷款本息都超过20万,这对他们两人来说是压倒性的。
可能很多保险推销员的第一句话就是“买保险就是买保证”。但是到了张先生那里,根本没有保险,差点丢了性命。
据张先生介绍,我之所以走上贷款买保险的道路,是因为当时的保险推销员周某说:“我3年交150万,能拿到超过5年200万的钱,买这个保险,以后我就可以免费住在太保养老社区..……”
耳朵一软,张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停地买买买,最后在没钱交保险费的时候被妻子发现。同时发现,这些保单中存在一些诡异的情况,如推销员伪造“被保险人”签字、捏造虚假“父子”关系等。
虽然保险公司早前进行了相关调查,但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代理人签名”。而张先生的妻子曹女士和女儿作为保单的被保人,却完全不知道这一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予以公示。 .
可以看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应当遵循充分告知、平等自愿的原则。捏造高收益、高保障等骗取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构成欺诈。
如果销售人员以欺诈手段使张先生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保险单,则张先生作为被骗人,有权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撤销保险合同。
事实上,如果双方对合同上的签字人是否为张先生本人存在争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合同并非由被保险人亲自签署或盖章,而是由保险人或其业务员代被保险人签署或盖章。但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为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因此,除了张先生本人签的保单外,其他保单是否有委托当时的业务员周某代签等,均需双方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一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目前,保险公司已正式向银保监会申请介入调查。张先生的各项保费、贷款、贷款利息等具体情况,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在进一步核实和统计中。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也被警示,理财投资要谨慎,不要听信花言巧语,理财不会适得其反。提前做好风险规划,避免超支,是一种理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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