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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连坐亦称株连,泛指因当事人犯罪而连带惩罚其所有特定关系人的制度,它包括缘坐、伍坐和职坐三种基本形式。缘坐指因当事人犯罪而惩罚与其有血缘关系之人,伍坐指因当事人犯罪而处罚与其有邻里关系之人,职坐指因当事人犯罪而处罚与其有职务关系之人,它们分别体现了传统社会中个人与家族、个人与邻里,以及个人与同僚的关系。连坐是因个人犯罪而对特定共同体内具有连带关系者的集体处罚,它是君主专制的伴生物和重要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残暴的群体性惩罚来扑灭任何对现存政权的重大威胁。更进一步说,连坐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个人−群体关系模式,它清晰地折射出了传统中国以家族本位、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为基本特征的集体主义群己关系。连坐制度极大地强化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对个体的束缚,是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严重人身依附的结构基础。作者:俞可平,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教授。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3年第5期。
目次:
一、连坐的起源和演变
二、缘坐:个人与家族的关系
三、伍坐:个人与邻里的关系
四、职坐:个人与同僚的关系
五、结论:连坐是专制政治的伴生物
连坐是存续时间最长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之一。从文献记载来看,它起源于夏朝,直到清朝覆灭的前夕,缘坐之制才得以废除。“在中国,迟至1910年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律》、1911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对族诛、连坐等体现责任牵连的制度才明确予以废除。”此后,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连坐正式宣告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国内学界对连坐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学领域,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间或也有涉及,政治学则鲜有研究。然而,连坐是传统中国社会一种重要的专制统治制度,缺乏政治学的分析不利于揭示连坐制度的本质。
一、连坐的起源和演变
连坐指一人犯罪导致其特定关系人皆负连带责任而受到集体性的惩罚。先秦已经作为法律术语流行的连坐,在中国政治法律史上还有其他众多不同的称谓,例如缘坐、从坐、相坐、随坐、族诛、族刑、夷族、籍没、门诛、孥戮、收孥和株连等等。《尚书·甘誓》首次出现了“孥戮”一词:“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一般认为,这里的“孥戮”意即连坐:如果胆敢抗命,则戮及子孙。“连坐”一语先秦时期应该已经流行,战国时代的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颁布的法令之一即被后人称为《告奸连坐令》。至于“缘坐”之制,先秦早已行之,但“缘坐之语,已见于后魏。意谓相缘为坐(缘即因缘)”。现代汉语中最为流行的“株连”一词,相对出现较晚,在先秦文献中尚无发现。《辞海》的释义是:“株连”又称“株联”,意即“因一人犯罪而牵连他人”。例如《新唐书》曰:“于是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新唐书·酷吏传·吉温》)。据文献记载,公元前1600多年前,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夏王朝就已经施行连坐制度。《尚书·甘誓》载:夏王启与有扈氏决战之前,他对将士说:“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最后一句涉及了连坐:如果你们听命于我,我则在祖宗面前奖赏你们;如果违抗命令,我不仅在祖宗面前对你们本人要处以极刑,而且罪及妻子眷属,也要杀死他们。《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记载:“不用命,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这里所说的“孥戮,是上古时代人们对罪及正犯亲属制度的通称,孥指妻、子,戮为刑罚”。汉朝大儒孔安国以为,“孥戮”是罪及其子——杀死他本人和他的儿子,从而侮辱罪犯本人并累及其心的一种残酷刑罚。因此,通常认为,今文《尚书·甘誓》所载的夏朝“孥戮汝”刑罚,开启了中国连坐历史的先河。
《甘誓》中关于连坐的这个重要片断,保存于被公认为真实可靠的今文《尚书》之中,后被司马迁收录于《史记·夏本纪》。“由此可以推测,司马迁应是把这条史料所记载的内容视为夏朝的信史来处理的……司马迁的这种处理方式为近代以来史学研究者所认可,并且基本上形成共识。从清末沈家本开始,法制史学者就将其作为一条可以信从的夏代法律史料来处理作用。”然而,关于“孥戮汝”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戮”的真实意义,学者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戮”就是杀戮或处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戮”只是羞辱家人的刑罚,并非处死。对此,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在引述各种关于《甘誓》的经典释读后有过详细说明:“予则孥戮汝。《史记》‘孥’作‘帑’。《传》:‘帑,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子。言耻累也。’蔡《传》:‘孥戮’与上‘戮’字同义,言若不用命,非但戮及汝及汝身,将并汝妻子而戮之。战,危事也。不重其法,则无以整肃其众而使赴功也。或曰:‘戮,辱也’,犹《秋官·司厉》‘戮男子以为罪隶’之戮。古人以辱为戮,谓戮辱之以孥耳。古者罚弗及嗣,孥戮之刑,非三代之所宜有也。”但是,无论对《甘誓》“孥戮汝”的具体意义有多少争论,古往今来学者们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中国的连坐或缘坐制度,最早可溯源于传说中的夏王朝。
继夏朝之后的商朝,上古文献中也有关于连坐的明确记载。《尚书·盘庚》篇记录了商王盘庚迁都殷之前发布的训令:“呜呼!今予告汝:不易!永敬大恤,无胥绝远!汝分猷念以相从,各设中于乃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最后一段话的大意是,若有人居心不良,违抗不恭,图谋不轨,那么,我不仅要毁灭你们,而且要断绝你们的子孙后代,不让你们这些坏人在新的国都里繁衍后代。《尚书·盘庚》属今文《尚书》的篇目,亦被古典文献学界认为是可信的材料。据此可知,商王朝延续了夏朝的连坐制度。
尽管普遍认为连坐制起源于夏王朝,存续于殷商,然而迄今关于夏朝和商朝连坐的所有文献记载都是间接的转录,尚无原始的考古和文献证据。比较而言,周代关于连坐的文献记录更加丰富,并且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方面,西周时正式出现了公开反对连坐制度的强大声音,主张“罪不及孥”。例如,《康诰》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周文王则被认为是“罪人不孥”的代表性人物,孟子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孟子·梁惠王下》)。作为一种原始的政治统治手段,周朝无疑传承了夏商的连坐制度。这些反对声音的出现,“并不代表孟子或周文王反对株连亲属”,恰恰从相反的角度反映了西周连坐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至少到了东周王朝和春秋时期,连坐制度已经普遍推行,而且首次出现了对以后的中国政治产生深远影响的“族”“灭族”和“灭三族”刑罚。《左传》中已经有大量关于春秋时期东周各国的族刑记载,例如,《左传》记载楚国的费无极和鄢将师勾结,制造错杀郤宛的冤案,其中多次提到了“灭族”:“尽灭郤氏之族党,杀阳令终与其弟完及佗与晋陈及其子弟。”“夫鄢将师矫子之命,以灭三族”(《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左传》记楚晋之战:“冬,晋人讨邲之败,与清之师,归罪于先縠而杀之,尽灭其族”(《左传·宣公十三年》)。
战国是连坐制度的成型时期,秦国是春秋战国连坐制度的集大成者,而商鞅则是传统中国连坐制度的奠基者。确立完善的连坐制度,对臣民推行严厉的连带责任制,以壮大秦国的军事力量,巩固秦国君主的统治地位,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商鞅认为,对那些严重的犯罪,特别是挑战秦王统治地位的行为,不仅对当事人要杀无赦,而且必须罪其连带责任者,同时要鼓励官民举报周围的犯罪行为,这样才能使民众安分守己。他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赏刑》)据此,商鞅发布了《告奸连坐令》等一系列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变法后的连坐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邻伍连坐……把老百姓编成以什(10户)伍(5户)为单位的小社区,然后强制同伍同什的人互相监督,对犯罪的人进行举告。二是军事连坐,5人为一伍,作战时有一人逃跑的,其余4人受连坐。三是全家连坐,规定家庭主要成员有违法行为,则全家受牵连,即所谓‘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四是职务连坐,这是对担负某种国家职务的人被告的连坐。官吏如果知而不告,就不能免自己的罪,不仅下对上有连坐责任,上对下也有这种责任。”
战国时期,连坐制度已经为各国普遍采用。“不仅秦国,其他国家也都实行连坐制度。”不过,商鞅在秦国确立的连坐制度,包括了传统中国连坐制度的基本要素,成为后世历代王朝效法的蓝本。秦统一中国后,秦皇不仅全盘继承了商鞅的连坐制度,而且变本加厉,连坐和族刑的范围更加扩大,惩罚更加残酷。例如,秦始皇在《焚书令》中明确规定:“以古非今者族。”“只要用以往事例,或民间各家学说议论现时政策、制度者,便构成以古非今罪,被处以族刑连坐的重刑,如所管官吏知情不纠举,与犯者处同罪。李斯曾有明确说明:‘……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专制王朝,虽然存续的时间不到15年,但却奠定了整个中国专制政治的制度基础。世人称,“百代皆行秦政”,包括连坐在内的其他众多统治制度均被后来的专制君主所效仿。此后的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均推行残酷的连坐制度。
当然,历朝的连坐制度在程序和形式上都会有某种差异,连坐或缘坐的范围及所施刑罚也会有所不同。在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连坐制度曾有个重大的进步性改革,明显缩小了连坐的范围,降低了连坐的残酷程序。特别是废除了妇女在本家和夫家的双重缘坐制,并曾一度废除“夷三族”的酷刑。三国之前,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族刑,都要连坐受刑,‘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新律》缩小了连坐范围,规定:‘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新律》颁布后,又据主簿程咸上议,修改律令,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曾明确‘除三族刑’”。尽管连坐制度在魏晋时代出现了重大改革,但从秦汉至明清的漫长专制政治客观历史进程来看,不仅族刑没有废除,而且也不能像有些学者想当然地那样得出结论说:连坐的残酷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专制王朝的更新而日趋减弱,“缘坐之刑是愈到后代刑责愈轻”。正如戴炎辉所说,“所宜注意者,不能一概说是:愈后代,缘坐人的范围愈狭”。不仅如此,连坐在明清时代甚至达到了新的高度。例如,清朝的连坐法律与唐、宋律大体上保持一致,如“谋反大逆”和“谋叛”之罪,皆刑及正犯之同宗三代、祖孙与同居亲属;“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采生折割人”和“造畜蛊毒杀人”等罪,皆刑及妻、子或同居家口。但“清律处罚‘谋反大逆’‘谋叛’的严酷程度远远超过了唐宋律”。“康熙朝以后,少有收孥之事,但司法实践中及续修的条例中,族刑的适用范围却不断扩大。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论及本朝族刑制度时称:‘唐律惟反叛、恶逆、不道,律有缘坐,他无有也。今律则奸党、交结近侍诸项俱缘坐矣,反狱、邪教诸项亦缘坐矣。’”
正如在开头指出的那样,连坐有不同的称谓,如族刑、门诛、相坐、从坐、缘坐、伍坐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时代,对这些刑罚常有不同的法律称谓,学者很难有相同的术语去概括这些律令。因而,有些学者统称为“连坐”或“缘坐”,另一些学者统称为“族刑”或“族诛”,还有一些学者则试图将它们做出区分。例如,戴炎辉将“缘坐”与“连坐”相区分,认为“缘坐”意谓“相缘为坐”,而“连坐”乃“邻伍(什伍)或同职连带负刑事责任之谓”。罗翔则将“族诛”与“连坐”相区分,他提醒大家注意,“在很长一段时间,族诛与连坐往往混在一起,两者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分彼此,但到隋唐之后,两者的区别渐趋明显。前者是死刑,族诛之人必死无疑,而后者则未必,父子以外的其他亲属、女眷、从犯很少有处死刑的,大多是被充军、流放、为奴或被阉割。另外,族诛之人主要是同姓血亲,殃及朋友门生只是特例,而连坐者主要是因事牵连,而非血缘关系”。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在这里将对这些概念和称谓重新做出界定。“连坐”泛指因当事人犯罪而连带惩罚其所有特定关系人,“缘坐”指因当事人犯罪而惩罚与其有血缘关系之人,“伍坐”指因当事人犯罪而处罚与其有邻居关系之人,“职坐”指因当事人犯罪而处罚与其有职务关系之人。我们对这些概念做出重新定义,其实也是尝试对连坐进行不同的分类。“所谓连坐,是指刑罚向犯罪者以外第三者的株连,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邻保组织中的连坐,有名的商鞅变法中的什伍制即属此类;二是秦法中以恶法中之恶法与夷三族刑为代表的血缘关系连坐;三是官僚组织内对上司及其同僚的责任连带。”显而易见,“连坐”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它包括缘坐、伍坐和职坐三个不同子类。
二、缘坐:个人与家族的关系
缘坐是一人犯罪株连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近亲属,这是最重要的连坐惩罚,也是传统连坐制度的原型。在法律和习俗限定的血缘亲属共同体中,只要有一人犯罪,其他成员即使毫不知情和毫无干系,也同样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缘坐体现了个人与家族共同体的关系,深刻地反映了个人与家族不仅有自然的血缘关系,在传统社会中还具有政治和法律关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缘坐制度典型地反映了传统中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家族本位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形态。
缘坐不仅是连坐的最重要内容,其实也是连坐的渊源。连坐起源于上古时期的孥戮,孥戮就是除处死本人外,还罪及妻子和儿子等家属。一般认为,在历代连坐制度中,唐律关于连坐的法律条文最为完善,而唐律所说的缘坐主要就是指罪及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唐律中的缘坐,是指因血缘、亲属及家庭关系而实行的株连。”缘坐的范围即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宗族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家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同宗为族,家族与宗族在经典文献中常常交互使用。但是,“宗族并不是零零散散的家族的集合,而是祖先在某一个时期分化出来的家族,以分派支系即房的形式有系统地逐步构成的,最后形成一个巨大的父系血族集团的联合和集结”。缘坐的具体范围多大,包括哪些家族成员,虽然在每个朝代或多或少会有所不同,但大体类似。历代缘坐法律所及的连坐对象主要包括三族、五族、九族、同居、同产、门房等。
族的基本单元是家,族与家交织融合,难舍难分,它们自然作为缘坐的直接对象。家庭中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即是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他们构成最亲密的血缘共同体,也就是缘坐中最早出现的“灭三族”或“夷三族”。缘坐刑罚中的“族灭”“族诛”和“门诛”“门房诛”等,首先便是指这个血缘共同体。春秋时期已经零星出现了“三族”的提法,如“夫鄢将师矫子之命,以灭三族”(《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到了战国时期,“三族”之语已散见于多种文献记载,“三族”作为缘坐的主要对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例如,《商君书》曰:“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吕氏春秋》曰:“且荆国之法,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开春论》);《墨子》曰:“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墨子·号令》)。《史记》曰:“(文公)二十年(即公元前746年——引者注),法初有三族之罪”,“(武公)三年(公元前695年——引者注),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也”(《史记·秦本纪》)。不过,对于“三族”究竟具体指哪些家族成员,历代并无一致说法,一直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三族”即指父母、子女、孙辈;另一种观点认为,“三族”即是父族、母族、妻族;还有一种说法是父母、兄弟、妻子。无论对“三族”具体成员的理解存在多大的分歧,无可争辩的是,“三族”即是血缘关系最紧密的家族成员。
与“三族”类似,作为缘坐对象出现的还有“五族”“七族”和“九族”等。尤其是“株连九族”,在后世文献中更是经常出现,“九族”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范围最大的家族血缘共同体。顾名思义,“五族”“七族”和“九族”是对“三族”这一血缘共同体的进一步延伸。关于“三族”和“九族”等家族共同体,族刑研究专家魏道明有过详细的阐释。他认为,古文经学派把父、子、孙三代称为“三族”,把同宗高祖至玄孙的上下九代亲属视为“九族”;而今文经学派则把父族、母族和妻族视为“三族”,把内、外有服亲共同组成的亲属集团视作“九族”,其中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他不赞同今文经学派的观点,认为三族、九族不能当三姓、九姓来理解,而应该作同姓三代、九代讲。在他看来,三族、五族、七族、九族分别对应期亲、大功、小功、缌麻等不同的血缘共同体。因此,“所谓三族,族是以己为中心、通过对上下代数的推定来确定亲等的方法而已。具体说来,同父为三族(上下各推一代),同祖为五族(上下各推两代),同曾祖为七族(上下各推三代),同高祖为九族(上下各推四代)”。“九族”作为传统社会最大的血缘共同体,从而也是缘坐导致的最大规模群体性惩罚。明朝靖难之役中殉身的名臣方孝孺被灭九族,其家族血缘宗亲成员因缘坐被诛杀者多达847人,后人称之为“诛十族”。但据清代学者朱彝尊所说,所谓“诛十族”只是“野史之谬”,事实上并未超出株连“九族”的明朝缘坐定制。
除了“三族”“九族”等之外,历代缘坐律令中还经常出现“同居”“同产”“同财”“本房”“室人”“家人”等连坐的惩罚对象。这些称谓大体都是指家庭血缘共同体,但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中,不同称谓有时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例如,历朝连坐法律沿用的“同居”,并非本来意义上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而是指户籍意义上登记入册的家族。《睡虎地秦墓竹简》曰:“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作户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室人”一般认为是共居一家的父母妻子,但也有人认为并非仅指有血缘关系的家人,还包括家中的奴婢。如富谷至解释说,“秦简中散见的‘室人’是指包括家族、奴婢及其他人在内,是在同一个家中居住的人的意思”。“同产”一语也频繁出现在先秦及秦汉时期的缘坐律令中,《墨子》曰:“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沓父母、妻子、同产”,“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墨子·号令》)。“同产”一般指兄弟姐妹,属“三族”成员。
历代的连坐之罪均为重罪,对缘坐对象的惩罚极其严酷,几乎对正犯的所有刑罚均适用于缘坐成员。首先是诛杀或处死,从肉体上消灭正犯及其最亲近的血缘共同体成员。“灭族”“夷族”“门诛”“灭门”“孥戮”等,皆是杀死正犯及其家族成员的意思,以至“族”在传统法律语境中衍生出了“诛杀家人”“诛灭家族”或“满门抄斩”的特殊语义。对当事犯的各种残酷处死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缘坐成员,如弃市、凌迟、腰斩、车裂等。墨子说:“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墨子·号令》)。张家山汉简载:“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唐代的缘坐制度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兄弟之子,并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岁同居,非缘坐及缘坐子孙应免流,各准分法应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唐律疏议》总第二百四十八条)。
除了诛杀处死的极刑外,适用缘坐对象的刑罚还包括流放、充军、籍没、收帑等。流放特指将犯人从其原居地驱离至边远的异乡,籍没就是抄没家产收归官府,收帑即是将罪犯家属贬为奴隶或罚做奴役。在传统社会,流放和充军被列为“五刑”之一,是仅次于处死的刑事重罚,也是处罚缘坐对象的常见方式。当正犯被处以流放之刑罚后,犯缘坐罪的家族成员也通常随主犯流放他乡。例如,汉文帝行仁政,欲废除残酷的“族刑”连坐制度,并大幅度减免死罪。据史载,汉文帝事实上并不能真正废除连坐制度,但此后确实将许多缘坐的死罪减为流刑。例如,“永平八年(公元65年)冬十月丙子,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随者,恣听之”(《后汉书》卷2《孝明帝纪》)。《唐律》“犯流应配条”也明文规定,正犯不足处死而被处流刑的,除妻妾必须随主人流放外,“父母、子孙欲随者,听之”(《唐律疏议》卷3《名例律》)。到了明代,充军成为流刑的替代;到了清代,在流放和充军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集流放、刺字和劳役为一体的“发遣”,形成了一个刑罚渐次加重的完备流刑体系:“流,流之远方,终身不返。折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为三等,三流并杖一百”;“罪重于流者为(充)军,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及烟瘴,皆发四千里,五军均发卫所,改设州县者则发各州县”;“罪又重于(充)军者为发遣”(《清通志》卷75《刑法略·刑制》)。按清制,从流亲属,必须无条件随正犯同流,故有清一代“凡流刑,皆株连亲属”。
缘坐是连坐的主要载体,是连坐的源头和原型,在传统的连坐制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缘坐制的长期存在有其深刻的自然、社会和伦理基础。缘坐的组织基础是家族血缘共同体,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血缘连带责任。在人类的各种关系中,血缘关系具有天然属性,在传统社会中这是最紧密的人类关系。所谓“血浓于水”,强调的正是这样一种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对任何血缘近亲人员的惩罚,都会深刻地触及家族其他成员的内心情感,造成重大的心理和情感创伤,从而达到震慑全体家族成员的目的。在古人看来,这就是一种“胁迫从善”:“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
家族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家族不仅是血缘共同体,也是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尤其是在家族本位的传统中国社会,家族主要成员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对家族其他成员的物质权益、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家族成员之间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天然利益关系。通过缘坐制度剥夺当事犯其他家族成员的实质性政治和经济利益,极大地有助于强化家族的利益共同体性质,从而有效地从利益关系上实行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
在传统中国,孝与忠是进入文明时代后的华夏民族为维护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孝的价值主要用于维护以血缘宗法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孝主要用以调节和规范家族共同体内部的关系,在宗法社会中,孝实际上是维持等级秩序和家族内部和睦所不可缺少的伦理规范,因而被称为“礼之始”和“仁之本”。只有人人尽孝,才能维护“父父子子”“长长幼幼”“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宗法秩序。缘坐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孝的社会功能,它通过惩罚家族其他成员的方式来塑造家族主要成员的孝道,引导对家族成员的忠孝评价。一人犯罪全家人均要遭殃,当事犯往往成为全体家族成员痛恨的对象,被视作最大的不孝,受到家族成员的集体声讨,从而对当事犯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缘坐制度也强化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助于提高政治统治的效能。家族成员通常生活朝夕相处,不仅相互之间最为了解,而且很难保守违法犯罪的秘密。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缘坐制度虽然极不公平,但却可以有效激发家族成员之间的防范意识。“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汉书·刑法志》)。家族成员由于害怕自己无故受罚,平常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动机,在家族内部进行相互规劝,甚至为了明哲保身会检举揭发家族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不可取代的预防犯罪作用。
最后,缘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当事犯家族成员的反抗与复仇。在宗法社会中,血缘关系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当事犯被处死或受到严重惩罚,自然会引起其家族成员的愤恨与抵抗。尤其是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如果政治对手被镇压后,其家族成员安然无事,那就有可能形成家族性的集体反抗力量,成为掌权者莫大的政治隐患。这也是为什么残忍无比的“灭族”尽管一直有人反对,甚至偶而也有个别仁慈的统治者试图废止,但作为缘坐的主要形式,在历朝不仅始终没有废除,而且不断被滥用的重要原因。这种所谓“斩草除根,不留后患”的统治心理,使得历史上的“灭族”之罚,少则处死数十人,多则数百成千人。史载明太祖朱元璋为削夺相权而制造的“胡惟庸案”,先后诛杀胡惟庸“九族”成员多达3万余人,创造了传统中国“灭族”之最。
2、连坐是什么意思,连坐的解释
连坐,汉语词汇,拼音为lián zuò,意思是指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连坐是什么意思?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连坐是什么意思
连坐,汉语词汇,拼音为lián zuò,意思是指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出处:《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司马贞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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