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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导读: 今天来聊聊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今天来聊聊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5、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6、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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