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今天犇涌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内容导航:1、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以案释法】擅用他人所拍照片 不料涉侵权成被告2、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侵权是对司法和文化的双重伤害1、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以案释法】擅用他人所拍照片 不料涉侵权成被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来自湖北的“90后”姑娘陈雪桃(化名)因为一次偶然机会来到平潭,认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驴友,便决定扎根平潭办民宿。为了提高民宿知名度,她委托艺尚传媒公司(化名)为民宿拍摄宣传片。可是没想到,就因为这么一个宣传片,给陈雪桃惹来一场官司。日前,平潭法院调解了一起涉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2020年艺尚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帮陈雪桃制作民宿宣传片时,为了更好展现平潭当地风景,从网络上截取了摄影师林小鑫(化名)拍摄的“岚海精灵”蓝眼泪主题摄影作品。林小鑫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擅自用于商业宣传后,便将陈雪桃诉至法院。
平潭法院立案后,经办法官电话联系陈雪桃,陈雪桃一头雾水,表示宣传片是其委托艺尚传媒公司所拍,出了问题不是应该找艺尚传媒公司?陈雪桃道出她的疑惑与委屈,并向法院申请追加艺尚传媒公司为第三人。在法官一一答疑解惑后,陈雪桃意识到自己确有过错,主动提出希望法官帮忙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等内容达成一致。
陈雪桃、艺尚传媒公司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作出的侵权行为表示后悔并立即下架相关宣传片,艺尚传媒公司亦表示自愿退还陈雪桃部分费用,并为陈雪桃重新制作宣传片。
法官说法:
说法一:只是使用了他人几张照片,怎么就构成侵权呢?
摄影师林小鑫拍摄的“岚海精灵”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林小鑫根据自己的构思和表达的思想,通过调整相机位置、焦距、感光度、曝光补偿等参数,拍摄了以平潭蓝眼泪为主题的涉案作品原始照片,并通过摄影、修图等技术对原始照片进行后期处理后,达到一定的艺术感染力。且上述摄影作品完成后,林小鑫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发表在优酷网上,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陈雪桃未经林小鑫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在宣传片中使用该作品并将宣传片上传到腾讯、优酷网等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侵犯了林小鑫依法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陈雪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说法二:什么样的作品构成法律规定的“摄影作品”?
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即作者根据其构思,选取能够最佳表现拍摄物体特点的拍摄角度,以突出表现作者所表达的思想。
说法三:赔偿数额怎么认定?
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是难以计算或进行举证的。为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意识、侵权行为具体情形、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赔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创作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完成作品后要做好防护措施降低被侵权风险。摄影作品作者切记:一是保留好摄影原片;二是作品发表前尽量进行著作权登记;三是发表作品时一定要署名并附加权利声明,如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等字样或打上水印。
来源:福建法治报、法制网
2、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侵权是对司法和文化的双重伤害
同期,最高法还发布了8起利用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被认为是对《规定》的具体解读。下面我们来看看这8起案件中的其中一起,最后是怎么认定的。
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北大历史学系青年教师、影评人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该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随后,范冰冰向法院提起维权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毕成功声称“Miss F”指的是在《致命契约》中饰演“Fray”的莉莉?科林斯,但最终因为不能提交“Fray”与此案相关联的证据,故判毕成功败诉。法官对此解释称,很多利用网络侵权他人名誉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所以,是否侵权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而一则官方视频发表点评,尽管毕成功所指不明确,但大量的跟帖把“Miss F”指向了范冰冰,对范冰冰构成了名誉侵害。因此今后“含沙射影”的描述也涉嫌侵权。
现在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起“侵权案”最终的判决是否合理。
普通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律有一个明确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某个侵权案就是说,原告认为被侵权,就需列举出被告对他(她)实施侵权的具体证据。在本案中,被告毕成功所说的“Miss F”并未实指范冰冰。而范冰冰对毕成功提起起诉,也仅缘于其中一个拼音字母“F”。难道“F”不可以成为“范姓”、“房姓”、“付姓”….等其他人?
其次,法官在审理此案中认为,毕成功提供不出“Miss F”与“Fray”之间的关联证据,很显然这不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范畴。因为毕成功是被动卷入诉讼,所以他没有自我举证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使毕成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但范冰冰不也同样不能举证?鉴于此,个人认为,这起侵权诉讼案根本不成立。而法官根据网友跟帖评论认为范冰冰名誉受到实质性侵害,是缘于毕成功“含沙射影”的描述所致,明显缺乏基础事实依据,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一起连基础证据都无法固定的诉讼案件,却能得出诉讼结论,其逻辑之荒唐可见一斑。
更荒唐的是,这个诉讼结论取决于网友跟帖导致的结果。毕成功在发帖时用的是一个虚拟的人名称谓“Miss F”,说明他并没有意图侵害某人的主观故意。如果一定要有人对范冰冰负责,那么众网友才是侵权的主体。法官是不是要将所有参与跟贴点评的网友一一揪出来审理一遍?在这,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既然法院那么有“公心”,可以不顾法律具体条文,而忠实于民意来判案,那么举国上下呼喊“官员公示财产”的诉求为什么得不到落实?
含沙射影也好,指桑骂槐也罢,总归是一种不明确所指的表达。将这种虚拟概念与司法证据等同起来,且入法作为侵权依据,如此想当然地“拍脑袋”立法,对法律本身是不是有些不恭呢?
“含沙射影”一词源自古时一个典故。传说很早以前,水中有一种怪物,一旦发现有人或其他动物意欲侵犯它时,它会口含细沙对侵犯者或其影子发起喷射,被喷射到的侵犯者即会生病。后来,“含沙射影”被人广泛应运,成为百姓耳熟能详的成语。
尽管“含沙射影”一词相对贬义,但只要稍微留心就会发现,它在中华文化中有着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譬如我们熟知的中国经典名著,“含沙射影”的影子随处可见。
《西游记》是一部脍炙人口的伟大作品。历经400多年,为什么《西游记》依然能为人喜爱?我不妨告诉你,正是因为“含沙射影”是贯彻这篇巨著的轴线,如果没有了作者对当时恶劣社会现状的影射,它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西游记》中最为人喜爱的莫过于孙悟空这只精灵古怪的猴子了。在去往西天取经的路上,孙猴子降妖除魔,历经九九八十一难说的就是,人世间有太多罪恶,需要有人不畏强权,不惧牺牲去铲除它,而孙猴子正是充当了这种正义的化身。特别在“大闹天宫”一节中,我们不但看到了孙猴子惩恶扬善的酣畅,更看清了饱食淫欲、不顾民生疾苦的傲慢天庭。
现在有一句网络流行语“西游记中没背景的妖怪被打死了,有背景的都被带走了”。一句大白话不仅概括了《西游记》的原貌,更是将现实影射的惟妙惟肖。如果说这样的“含沙射影”都不能为人接受,吴承恩是不是也要被掘地鞭尸三百?
“含沙射影”不止在《西游记》中贯彻始终。《水浒传》更是通过演绎一群好汉的快意情仇,把一个荒淫昏暗的朝廷呈现于世人面前。而不断发展的社会,正是通过对这些历史的认识,近而得到了启发和教育。这样的“含沙射影”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有人曾说,“水浒好就好在投降”,彼“投降”如何作解不论,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中国的法律正在向一个成语举起了双手,这该是多么大的讽刺!
将“含沙射影”入法,基于什么背景,什么样的考虑,我不说你也懂得。一个显见的现实是,规制舆论的绳索越勒越紧,而这种不通过人大立法的《规定》,将伤害的不仅是法律本身,还有有效的舆论监督,以及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化!
大漠鱼
本文关键词:摄影师侵权,摄影作品侵权案,摄影作品的侵权,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案例,摄影侵权赔偿。这就是关于《和摄影有关的侵权行为,擅用他人所拍照片》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