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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一城管的到店铺收取垃圾处置费,依据是1998年的文件,现如今,另一工作人员表示,只出据1998年的文件不合理,还应出具一份1999年的文件。20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涨价,真好。
盐城市城管局局长黄正桂实地察看了盐龙街道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情况,位于盐城市高新区境内盐龙街道垃圾中转站项目是2022年盐城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盐城市城管局负责该项目建设,由盐城市城投集团负责代建。项目规划新建1座600t/d生活垃圾中转站,配套建设渗沥液预处理、空气净化、厨余垃圾收集转运、河道取水净化、环卫停车场及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仓库等配套设施,计划2023年6月交付使用。据了解,该中转站建成交付使用后,将停用市区部分小型垃圾中转站,减少垃圾转运“邻避效应”,切实提高环卫服务保障水平,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城管持1998年文件收取垃圾处置费】
1月9日,江苏南通城管持1998年文件收取沿街商铺垃圾处置费。称“每年都收,延续至今”。目前文件有效性还在核查。
不少网友质疑说,98年到现在,收费标准都不变吗?
#警方通报老人摆摊被城管暴力执法# 南通城管对老人暴力执法处理结果出来了。
警方认定城管协管员吴某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对老人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这只是警方的处罚结果,通报里对老人的伤势和身体状况没有提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应该是老人伤势不重。
城管方面的处罚结果还没看到,希望城管部门对违法人员及管理责任人早日做出处理,将违法人员清除出城管队伍,并妥善负责老人的后续检查和医疗费用。 头条热榜
【追踪:入户大厅被“圈地”出租,部门将立案调查】#入户大堂被分割成店面出租#2021年11月至12月,帮帮团先后四次报道了海峡鑫天地小区入户大厅被“圈地”出租一事(此前报道:【一追再追!入户大厅被“圈地”出租,业主:整改通知成“空文”】#入户大堂被分割成店面出租# 前段时间,帮帮团多次跟踪报道...)。业主反映,部门已经介入要求整改。为了了解事情进展,1月11日下午,帮帮团记者第五次来到了海峡鑫天地小区,发现距离上次报道(12月5日)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这一情况仍未被整改。业主也向记者展示了12345的回信,称在2022年前会整改完毕。记者随即找到了海峡鑫天地物业处,但工作人员只表示会上报领导。记者也将此事再次反映给南通镇政府。目前,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委托南通镇城管部门,对该小区违规装修的情况立案调查。对此,帮帮团将持续关注。#帮帮团快讯##媒体微观#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江苏南通,一城管在执法时拎起摆摊老人将其摔在地上。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事发于15日凌晨一整治行动,相关人员为街道执法队工作人员,领导已在了解具体情况,研究如何处置。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15日5时44分左右,老人正将东西收拾好放在手拉车上,随后三名身穿城管制服的男子走来。其中一男子试图将老人手中的杆秤拿走,双方争夺过程中,老人摔倒在地。后男子将秤拿走放进车辆后备厢,老人追上去交涉。
5时47分左右,一男子打开后备厢盖,将秤拿出并掰断,随后扔在路上。因老人坐在打开盖的后备厢中,男子便将老人拎出并摔在路上。
凌晨五点多,老人摆摊,想来生活过得也颇为艰辛。哪怕不考虑摊贩生活之不易,看在老人一把年纪的份上,执法时也该稍加注意下分寸。
暴力执法,虽然看似简单有效,但结果却未必那么简单。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执法不当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则涉嫌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于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殴打、虐待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也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也就是说,城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法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该法第七条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执法应有力度,但也不可失了温度。你们怎么看呢?
#南通一城管拎起老人摔地上##官方回应城管拎起老人摔地上#
#官方回应城管拎起老人摔地上#如何向暴力执法说不!虽然相关方面已经在严肃处理,但江苏南通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背后值得探讨和深究。
首先,城管暴力执法是严重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但对于城市管理,抛开为了生活和生计这个话题,城市管理,有着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
城市管理其实是一个说不清的话题,完全放开不管城市乱了,但是一种乡村情愫就会出现,例如农村的大集,但同样,农村的大集也要管理。
事实上,只要不影响交通,很多市民是不反对走动的摊贩,因为带来了方便,然后,如果都形成了走动的摊贩,问题又来了,就会影响了正常生活和秩序,有人说,可以有固定的地点给这些摊贩,事实上,有固定的,这些摊贩会去吗?他们要的就是人流密集的地方。
我们曾经看到有城管执法,和摊贩一起,陪着他,你不收摊,我就不走,生意做不成,看起来是文明执法了,事实上,能有多少这样的执法人员来这样的执法?这样的执法又得消耗多少执法成本?
收秤这样的做法有可取的地方,也有不可取的地方,可取的地方,收了工具不好卖东西了。不收吧,这些摊贩就不听你的,和你打游击,你来我跑,你走我来。
另外,流动摊贩同样对那些循规蹈矩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当然,不管如何,暴力执法要严格查处,问题是,对于城市管理,到底应该如何管理,请大家出出主意。
#南通城管拎摔摆摊老人 多人被问责#虽然都是多人被问责,但是明显这些问责都是轻轻的在身上拍了一下,大家能觉得被问责的这些人,感觉到这是一种处罚吗?能让他们牢牢记住,未来在执法过程中将每个民众的安全放在第1位吗?
1.只有协管员没有城管员,去看到通报之后,可以推测出当时执法活动是三名协管员,没有一名城管员在领队。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协管员是不能单独执法的,因为他们是临时工,不具备执法资格。就这个问题,到底是应该予以如何处罚的呢?整个通报其实就掩盖了执法的不正当性,另外就这无执法资格一个错误,其实应该受到的相关责任人和部分干部的处罚更重,南通市的这份通报完美的滑过去了。
2.确实当事人协管员受到治安拘留十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也算相对恰当。但是往上那些所谓正式编制的城管相关人,仅仅是这警告那警告的,这感觉就像挠痒痒。也就是说他们平时这种野蛮执法惯了,终于出了一单大事给他们挠挠痒痒,让他们记住一下。这种处罚不伤筋动骨,不触及灵魂,他们怎么可能记得住呢?
3.老人的家属不要被所谓到医院探视,赔礼道歉,就将这个事儿结束了。老人已经那么大岁数了,在医院好好检查一下,之后就相关应该想要的民事索赔,可以向法院起诉。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依法办事。不要同相关城管部门什么私了,那样是不合法也不合规的,未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和隐患。
希望江苏南通更高的主管部门可以再次思量,针对这么一起性质恶劣的野蛮执法摔打老人事件,到底应该予以如何反思?如何进行处罚?头条热榜
#警方通报老人摆摊被城管暴力执法#【城管被行拘15日罚款一千 那么城管的负责人是否要处罚?老人的医疗费谁付?】知情人说,老人今年72岁,是南通本地人,因周边农村开发,回迁到海尚家园小区。农村拆迁后过来的,老人可能是闲不住种点菜,但是不经常拿到这边来卖,一年也卖不了几次。
城管拎摔一个72岁的老人,是否已经属于故意伤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及街道领导赴医院看望慰问并致歉。这事儿光致歉好像没什么用吧?区监察工委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是,公安机关已对吴某依法处置。估计区监察工委也就按照警方的处理意见了。但愿,老人的医疗费,能有人负责。
其实,最近几年,城管执法已经进步很多,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注视”执法,蹲点儿执法等。但是,依然有一些地方出现暴力执法。这与城管的素质有关系,也有管理部门有关系。城管执法,也要有法可依。头条热榜 #海外条友说##媒体人周刑#
#旭评#近日一段“南通城管拎摔卖菜老太”视频引发关注,一名干瘦佝偻的老年妇女被一名身着制服的城管狠狠拎摔在地上。事情发生后,当事人被迅速送往医院全面检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及街道领导赴医院看望慰问并致歉。最新情况是,公安机关决定对吴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我看,对如此野蛮执法行为处罚太轻了。特别是,当下党和政府反复强调以人为本、人民至上,还出现如此野蛮的行为,怎不令人愤慨。我还很纳闷儿,老太太这类小摊贩若不是为求生存,谁去摆地摊儿呀?这城管但分有点儿同情心也下不去手呀。我认为,除对该城管司法处理外,还应终身禁止其从事城管资格,此外,还要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失管之责。
打着任何旗号欺负人、压榨人都是丑恶行为,都应毫不留情地打击!(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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