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法的稳定性高于政策,法的稳定性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法的稳定性高于政策,法的稳定性,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法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2、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3、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4、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5、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6、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7、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8、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9、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
10、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
11、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12、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13、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14、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15、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6、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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