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成都毒妇,浔阳说法:网曝成都多地出现“毒狗”事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站住,偷狗贼”,故事发生在四川省广元市境内,一村庄的两名男子来到隔离村准备偷狗时,不小心被狗主人发现,只见狗主人大喊“你在干嘛,站住,偷狗贼”。见状被人发现,慌忙之中,其中一名男子便想跳进村前湍急的河流里,游到对岸弃车逃跑,没想到可能是因为水流比较湍急,该名男子不幸溺水身亡,事情发生之后,这名死者的家属便报了警,恳请警方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并向其索要经济赔偿80万元。
在本案中的两名男子王某和李某都是一个村的村民,从小一起长大关系比较好,但是二人平日里整天游手好闲,净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两人可以说是臭味相投,在村里也是出了名的“人物”,村里人都叫他们“王三手、李老偷”。
这日闲暇无聊,这两人混在一起后,想起之前听人说卖狗能赚不少钱,再加上农村里的狗又比较多,于是便准备想着偷几只狗去卖,赚点烟钱,两人说干就干便骑着摩托车来到了隔壁的村庄看看。
两人先骑摩托车,在村子里转了一圈踩好点之后,于是再次返回来,两人分工明确,一人把风一人就负责投放毒狗的药,就这样,两人分别对三家无人看守的狗子下了药。
随后两人便骑着摩托车哼着小曲儿,继续在隔壁村里瞎溜达,最后再等到那三家狗子死亡后准备一一带回去,就当这两人准备去捡起第二只口吐白沫的狗子的时候,却不料这时狗主人齐某刚刚从外面回来,两边碰个正着。
没想到,此时的齐某却假装若无其事,可能是看到对方两个人,自己只有一个人,便悄悄的给自己同村的堂哥打了个电话,让他来帮忙抓人,自己便先回家骑着摩托车,悄悄的跟在两人身后,等到王三手和李老偷发现后面有人跟着的时候,便立马踩油门,加快了逃跑的速度。
正在这时候,齐某的堂哥挂完电话后,便从小路抄过来,齐某兄弟两人一左一右截停了两名偷狗的摩托车,齐某便立即下车与自己的堂哥向两个偷狗贼冲了过去,然后扭打了起来。
这边的撕打很快的就惊动了附近的村民,王三手此时看见了有好几个村民在向这边跑过来,心里想着,要是等到这些村民都来了,自己肯定会吃不了兜着走,于是他赶紧用尽全力挣脱齐某的束缚,拔腿就跑。
而就在另一边,李老偷却被齐某的堂哥狠狠的摁在了地上,动弹不得,就当村民赶到的时候,齐某又独自一人骑上摩托车,前去追赶挣脱跑掉的王三手,不过王三手毕竟是个老江湖了,心里想着自己的两条腿肯定是跑不过摩托车的,这时候看到旁边就有一条河,于是他就迅速的跑向了河边,跳进了河里,想要游到对岸逃脱追赶。
由于之前逃跑的时候,已经是累得上气不接下气了,再加上河流比较湍急,当他游到河中间时就明显感觉自己体力不支,此时的齐某由于不会游泳,就只能在岸边看着,没想到王三手在水里扑腾两下后就慢慢的沉了下去。再也没见上来。
案发后,经警方鉴定,死者排除暴力性死亡,属于溺水死亡。王三手的家属便恳求警方追究齐某的刑事责任,并向其索要经济赔偿80万元,依据是王三手的死亡是由于齐某的追赶导致的,并在他跳入河中溺水的时候,没有任何的救助行为,所以应当予以赔偿。
后来经过警方的认定,齐某的行为不具备刑事立案标准,王三手的家属不死心,又把齐某起诉至法院。
接下来问题来了,王三手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躲避齐某,从而跳进河中,之后又因为自身体力不支及水中情况不明,导致溺水身亡,那么追他的人齐某应不应该给他赔偿呢?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在财产犯罪案件中,通过追击可以索回财物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所以齐某的追赶行为属于合法的维权途径。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王三手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但事后,有网友认为应该这样判决:第一、王三手、李老偷属于偷盗行为,触犯了刑法。鉴于王三手已经溺水身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老偷另案处理。 第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王三手虽然溺水身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可继续追究。 第四、王三手赔偿狗主人2000元; 第五、原告混淆视听,判处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等2000元。 第六、原告诬告被告,以诬告罪予以起诉。
最后不知各位对于这位网友的见解有何看法呢?欢迎来到评论区讨论。#普法行动# #法律# #跟着判决学法律#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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