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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湖南发票)

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湖南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湖南发票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贴心!湖南...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湖南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湖南发票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贴心!湖南开出首张医疗电子票据】#湖南身边事#

  昨天,省儿童医院住院部开出了第一张医疗住院电子票据,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发票找不到了!电子票据可以简化患者的就医流程,缩短就医时间。在11月底,省儿童医院的门急诊电子票据和床旁自助结算系统的将配套上线。

  电子票不仅利于保管,还能解决在医院拿着一大堆单子跑来跑去的问题,免去了取票的时间。

第2位网友观点:

  长沙21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长沙#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2022年6月第1次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其中,20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家公司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万多元至7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奎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共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金额合计6935280.33元,税额72845.67元,价税合计7008126元。处理决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中,有部分公司虚开金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长沙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欧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刑不诉〔2021〕147号)

  1.3.简要案情:欧某某因个人经营需求,联系他人购买2份以浙江A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8091.35元;因他人请托,通过他人为宁乡B、C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总计金额为83907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同时,被不起诉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自己的违法所得,故本案中被不起诉欧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明知张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对外虚开发票的工作,仍按照其指示将虚开的价税合计9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长沙A策划有限公司的会计。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在与张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雷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3.3.简要案情:雷某某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58张,税票金额570478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4.3.简要案情: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13245元,袁某某非法获利2790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长沙头条#

第3位网友观点:

  草率了,人算不如天算啊,湖南多地被搅乱了节奏!说什么好了!不努力赚钱该怎么活下去啊!等着老天发票么?

第4位网友观点:

  长沙1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长沙#

  2022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2月第1次),对12家公司非法取得或者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部分公司另外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9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楚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4 份,金额91686205.81元, 税额11919206.62元,价税合计103605412.43元),随即走逃(失联)。

  查证如下:

  1.已走逃(失联),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

  2.无实际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

  3.银行账户信息虚假,无资金交易信息;

  4.虚开发票特征明显,领票突击顶格开具;

  5.开具发票后纳税申报不实。

  处理决定及依据:

  湖南楚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 份,无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 份(金额 91686205.81 元, 税额11919206.62元,价税合计103605412.43 元),应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长沙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1866854.73元,税额合计317365.27元,价税合计金额218422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岳检刑不诉〔2020〕57号)

  2.3.简要案情:邱某某接受三家公司开具的28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510851.18元,税额共计:427233.82元,价税合计共计293808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3.3.简要案情:郝某某为长沙A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先后购买了二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物金额人民币1825260.69元,税额人民币310294.3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长沙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Z57号)

  4.3.简要案情:许某某为了公司利益,通过他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份,金额合计2715488.95元,税额420734.05元,价税合计31362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长沙头条#

第5位网友观点:

  近日,湖南长沙,李先生购买房产实际付款与开发商开具发票的金额不符问题让其感到意外。

  原来,就在两年前,李先生在长沙创世纪广场花近31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今年年初收到购房发票时,发票上的金额却比房款少了几万元。

  发票只有24万多,实际花的是31万多,当时付款的时候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账户分两笔刷的,后来一查发现第二笔是付给了一个姓蒋的个人账户。

  通过联系开发商经理询问此事,但该经理以刚刚上班不清楚为由需要向公司核实,也没有说出一个合理的说法来。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开发商为了成本及税务问题考虑,在销售房屋时会有各种例如团购费、介绍费、组团费等不同概念的科目,单独要求购房者向个人或其它账户支付,脱离收款专用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具有优势主体的强势地位,购房者往往没有选择权,店大欺客的现象发挥的淋漓尽致,属于明显的不合理约定。

  如果本案中,李先生在缴纳款项时,并不知情刷两次卡的真实情况,认为均是房款,且开发商也是以这种方式承诺认可,而事后却出现了七万元不知去向的情形,显然属于开发商的欺骗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那么,开发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的法律基础依据缺失,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孙冬华律师#

  #买房31万发票24万 7万进私人账户?#

  #长沙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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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法律热点,品味冷暖人生。

第6位网友观点:

  借贷不成反走弯路 男子虚开发票3000万被抓

  k近日,湖南省一男子借贷不成反走弯路,自作聪明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万从中获利,11月17日,该男子在芷江站被怀化铁路公安处芷江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了解,该男子原经营一家小工厂,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再加上今年的疫情冲击,厂子效益不好,工人的工资都欠了几个月。男子想去借贷,但没成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该男子了解到可以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利,于是在外声称可以帮人代开发票,但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期间,男子共虚开三千万的发票,从中获利一百万余元。初尝甜头的男子本想继续轰轰烈烈大干一场,没成想就被税务局发现并报案了,男子闻风而逃。

  11月17日,男子以为风声已过,便想着回芷江老家看看,未料,刚下火车站就被民警抓获。被抓获后,男子表示很后悔,不该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掉入犯罪的深渊。

  企业或个人虚开发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事法律,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芷江铁警在此提示,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要时刻紧绷思想之弦,不可触犯法律底线,否则贻害无穷。

第7位网友观点:

  问你们个事湖南区,11款劲动4s店有现车,合同签了款付了,我现在让他们交车,跟我来句厂家原因开不出发票,再等等有同样情况吗?

第8位网友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亿,男子潜逃八年终落网

  #益阳#

  12月15日,在广东警方的配合下,资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成功查获一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上逃犯。

  经查,2009年6月,广东省汕头籍男子张某标根据上线指使,通过中介帮助,在湖南省益阳市注册成立了一家空壳贸易公司。而后,他按照上线要求,先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0余份,虚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份,涉及发票金额一亿余元,涉及税额两千余万元。2013年,该案东窗事发,涉案十余人相继落网,仅张某标侥幸逃脱。2014年,查清涉案犯罪事实后,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标依法予以上网追逃。今年12月,张某标在广东省珠海市触网被抓,经联系对接,民警依法将其带回益阳接受调查。

  12月16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来源:资阳警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两千余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虚开税额两千万元是否都会判处十年以上呢?是否可以争取缓刑?需要具备哪些情节?以下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991刑初8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创雅公司、创鸿公司、旺顺公司、旺兴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数额巨大(税额13545294.59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本案税款已经抵扣,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唐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9刑初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过程中,没起主要作用,不应当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在与同案人林某、林某一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负责安排空壳公司的注册、管理涉案八家空壳公司,其中包括召集人员、组织开票并发放工资等管理工作,其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某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8万元工资,其小孩生病时林某送的1万元及逢年过节林某给的1万元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系亲戚关系,在受林某的雇佣期间其因小孩生病及逢年过节接受林某的2万元可以认定为林某的赠与行为,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益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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