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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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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是退休人员的收入之一,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回答者理解为在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来抵偿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

3、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 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4、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5、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 人承担责任。

6、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7、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8、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 并送达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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