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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西宁市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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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放精神文明奖规定如下计算:  一、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

2、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3、  二、扣除发放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作相应的扣除。

4、  首先,算出全年的总额除以上班天数得出的平均值。

5、  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6、  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7、  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8、  4、属于工伤的,不扣除。

9、  5、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10、  6、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11、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百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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