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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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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2、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本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4、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5、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6、扩展资料任职的限制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8、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0、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

11、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1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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