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生活热点 > 正文

询问笔录的七要素(询问笔录的要素包括)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询问笔录的七要素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询问笔录的七要素以及询问笔录的要素包括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

2、笔录类证据的特点

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

法律分析:询问笔录七要素是:程序合法、内容完整、用语要得当、表述要准确到位、记录要客观、注意笔录的关联性、笔录结构要合理。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 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笔录类证据的特点

询问笔录的特点有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再者就是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也是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人员进行做笔录时也需要确定程序合法。

一、询问笔录的特点有哪些?1、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2、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二、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包括哪些?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完整、用语要得当、表述要准确到位、记录要客观、注意笔录的关联性并且笔录结构要合理。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调查笔录因调查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据属性。公安机关针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系他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该案外人应为诉讼中的证人,对应的笔录就证据属性而言应为证人证言,不属公文书。除非有《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该他人必须出庭作证。如笔录系针对当事人制作,则就其内容可分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因《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故在公安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既不属证人证言,也不属当事人陈述(须针对 所作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故调查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属于自认,但因该承认系但是人在诉讼外所为,不能将其等同于诉讼中的自认。当然,经过 的审查判断后,亦可将该类承认作为证据予以使用。综合上面所说的,询问笔录是属于执法人员该实施的行为,一般在询问时一定要如实的,完整的,记载证人的证言,同时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只要所诉说的事实,那么就会具有法律性,对于笔录是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证据之一。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旋转的木马让你忘了伤(歌词里面有一句带旋转木马)

下一篇: 蔬菜供货合同范本(蔬菜供应合作合同模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