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身涉税保密信息查询事项: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纳〔2009〕82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需对自身涉税信息进行查询的纳税人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个人 1.出示资料 (1)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交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查询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二)企业 1.出示资料 (1)查询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2)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代理人身份证件 2.提交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3)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纳税人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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