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以及三务不公开违反什么纪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违反什么纪律
2、群众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违反什么纪律
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 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 ,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 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群众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的社会分工已经精细到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以前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如今是“隔行如隔洋”都还不足以形容。于是,“知情权”的实现也越发成为一件难事,甚至可能将是绝症,有些东西也是我们无须急着去了解的。其实反而是更无奈的:让你看了,你却看不懂!但我们也应该有权利使用群众的知情权。那接下来,就由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帮助你。什么是群众的知情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 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修订《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知情权,简单而言就是人民群众有权利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模拟案例】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 。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 ,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 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条例分析】《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 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了大面积的 ,村民提出公开征地 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 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条例》追究其责任。群众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前的生活中,所有的事都是地主家里的事,他愿不愿意告诉你要看他的心情。现在社会就不一样了,公民是平等的,有些信息是应该告诉他的,听起来真是让人精神振奋,以后各位人民群众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