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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最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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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一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等等。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由当地水务部门督促业主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线通过一级保护区。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河道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禁止向二级保护区内的河道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及其它有害废弃物。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源地环境保护修订的办法介绍:

1、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 人民共和 法》《 人民共和 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 用本办法。

3、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5、市、县区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 人民共和 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 ;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 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 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 并限期达标。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 的要求。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用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 。第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 不得低于 规定的《GB3838 88地面水环境质量 》Ⅱ类 ,并须符合 规定的《GB5749 85生活饮用水卫生 》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 不得低于 规定的《GB3838 88地面水环境质量 》Ⅲ类 ,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 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 ;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 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 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 规定的《GB5749 85生活饮用水卫生 》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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