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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定义(民事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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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

法定分类:财产权(债权、物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学理分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有对世性、特定性、直接性、排他性、客体可以是物即物权,人身利益即人身权,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存在对应的义务(消极不作为),权利的实现无需相对人积极作为,这是支配权的直接性;对世性即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不特定,即我是权利的主体,除我之外的一切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特定性是权利主体的客体特定,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利益和无形财产;排他性是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设定第二个权利。

形成权:权利的产生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诉权,其余是简单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其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的行为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善意。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单方意思行为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求权:特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或特定行为的权利,及权利的实现需要特定人的协助。如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因仅仅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为无需公示,具有非公实性。

抗辩权,如果抗辩权是盾(防御性),请求权就是矛(攻击性),即一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或永久(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及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有期限限制,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不同于抗辩,抗辩是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如你打我,你说没打,就是抗辩,你说我先打你,你是正当防卫,则是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方法有事实行为(占有、消费)和民事法律行为(出卖和赠与所有物),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社会公众利益的征用和征收;相邻关系(他人权利的限制);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诚信原则);请求权受出斥期间的限制,侵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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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定义

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3、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6、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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