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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房屋 补偿办法2、镇海出台房屋征收新政!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房屋 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 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条为维护 兆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 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 补偿、安置事宜的,均 用《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 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 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 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 补偿安置方式:(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 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 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 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 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 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 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 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被 住宅用房的 补偿金额可按上述评估金额再增 定比例的 补偿资金。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被 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 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 当事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第五条住宅用房被 当事人选择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被 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结合被 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并结算差价。差价结算后对被 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评估金额的2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住宅戚猜梁用房 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高运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当年房屋 实施前公布。第六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低于《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低限 面积的住宅用房,被 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低限 建筑面积减去被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 估价时点四类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50%增加 补偿资金;被 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低限 建筑面积减去被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四类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的50%增加 补偿资金。第七条 非住宅用房,被 人可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 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第八条被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 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据 房产测量规范和我市贯彻 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被 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也可按被 住宅用房的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使用面积的认定、计算规则和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率由市房产管理局规定。第九条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住宅用房 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定期测定公布,测定市场价格时如缺少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 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确定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评估增加 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住宅用房 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各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 人或承租人,在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在市区购房或在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 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 补偿金额(含按规定比例增加的 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住宅用房被 当事人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 住宅用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房屋 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镇海出台房屋征收新政!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近日,镇海区政府发布了袭告《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烂衫、奖励规定》。
据镇海区拍历明房屋征收中心的解读,本次施行的新政策相较旧政策主要有“关于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和“关于货币补偿补助”两大方面的调整。
据悉,该政策该政策定于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以下为政策原文:
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