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税收筹划经典案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税收筹划经典案例以及税收筹划的实际案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税收筹划的案例
2、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的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 5%)÷20=19(万元)。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3.年应纳房产税:(400 150)×(1 30%)×1.2%=4.62(万元)。4.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 28.12=471.88(万元),按 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 155.72=316.16(万元)。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 20%)=227.64(万元)。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 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 234.5)×20%=16.33(万元)。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 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租金净收益150 39.75=110.25(万元)。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 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 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 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家点评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 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总体而言,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同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A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 电视机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返还A公司资金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A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取得返还资金50万元。《 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据此,A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0÷(1 17%)×17%=7.26(万元)。 A公司按B公司确定的售价销售,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冲减的进项税额,就是A公司的应纳税额。2,如果A公司与B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支付A公司代销手续费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具体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A公司不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的差异,通过改变收入方式而改变了纳税税种,A公司就可节税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