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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什么意思 承办单位是什么意思

章程是什么意思 承办单位是什么意思作者:阎欣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瑞鼎律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经营管理制度和基本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法律文件,该文件是

作者:阎欣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瑞鼎律人)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经营管理制度和基本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法律文件,该文件是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的,需要发起人和股东一致同意他的内容。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往大了说是公司的宪法,往小了说是公司的规定。个人作为股东入股的公司时,自治权限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而公司章程可以说是实现这种自治权利最重要的载体。

公司章程因公司性质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略有不同,大致都应该包括的内容为:

被公司忽略掉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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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遗憾的是,实践中许多公司往往在注册时没有对章程进行规定,而是随意使用工商局模板进行登记备案,这就在制订、施行、变更的过程中埋下了隐患,通常发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不到章程的重要性而埋下了隐患

许多的创业者不知道公司章程为何物,注册营业执照直接交给公司或者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版本,没有对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

而是直接将单位档案材料袋里放着的公司章程只看成一种形式,敷衍登记而已,完全没有认识到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首先,公司章程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立法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设立登记的最基本要素,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也可看成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最基础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一经登记部门批准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来自政府、司法的干预和制裁。

最后,公司章程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具体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经济交往。

如果不了解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马虎了事,客观上易为今后争议,纠纷的出现埋下隐患,容易导致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之间、第三人之间矛盾重重,产生不必要的时间,财力、人力的浪费。

(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章程无效

《公司法》的条文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其中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只涉及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涉及第三人,尤其是涉及债权人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原则,公司章程不能做出变更,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忽略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属性经常被忽略。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的具体管理人在管理中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新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因此,从前面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公司章程》订立时下面的内容是具有实际操作核心的内容:

一、按照法律规定不可变更的事项如下内容:

被公司忽略掉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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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法律理解不可变更的事项如下:

被公司忽略掉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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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笔者认为,以下事项是能够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

被公司忽略掉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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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公司法上的许多事项都渐渐凸显出了更接近“私法”领域的一面,但是无论这种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权利如何得到加强和扩大,国家也保留着对公司治理的合理介入。比如近两年为数不少的反垄断管理和天价处罚。

因此,我们不仅要寻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选定合适的办公场地,更要在签订的憧憬未来的股东协议之外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细化和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更要对《公司章程》的法律问题给予更多的,避免章程与法律规范冲突的产生,使之作用发挥到最大。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更应该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予以重视,对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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