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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达岭老虎事件判决结果
2、八达岭老虎事件判决结果
八达岭老虎事件判决结果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本案中,原延庆区安监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延庆区政府请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案并提交《调查报告》,延庆区政府于当日予以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和性质的认定意见并同意结案,程序合法。2、关于原告主张《调查报告》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事件性质认定有误的诉讼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调查主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判断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形,并认定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涉及专业技术事项,具有紧急性、特殊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尤其是对于技术、医学、动物学等方面的认定结论,需要专业人士运用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中,本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事故调查组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立并履职,其就涉案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确认,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3、《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包括专业性事实内容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系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缺失,或者在救援时间上存在明显迟缓。同时,《调查报告》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认定过程亦无明显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等。综上,《调查报告》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婧负担(已交纳)。
八达岭老虎事件判决结果
1.事件经过:调查组对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取了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立项、审批、许可批复材料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园内安全设备证明、警示标示告知、麻醉枪管理、事发现场及涉案东北虎等方面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事件当事人及事件相关人员包括游客、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员工、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阅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东北虎饲养、习性等文献资料,邀请了动物学、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在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专家组意见等证据的基础上,调查组查明了事发经过,分析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最终形成《调查报告》。2.相关法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本案中,原延庆区安监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延庆区政府请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案并提交《调查报告》,延庆区政府于当日予以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和性质的认定意见并同意结案,程序合法。关于原告主张《调查报告》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事件性质认定有误的诉讼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调查主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判断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形,并认定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涉及专业技术事项,具有紧急性、特殊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尤其是对于技术、医学、动物学等方面的认定结论,需要专业人士运用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中,本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事故调查组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立并履职,其就涉案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确认,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包括专业性事实内容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系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缺失,或者在救援时间上存在明显迟缓。同时,《调查报告》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认定过程亦无明显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等。3.综上,《调查报告》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婧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