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个小榨油坊都要什么证件才能开,以及开个小榨油坊都要什么证件和手续,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开榨油坊需要办什么证?
开设油坊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需要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申请通过后,将签发该证书,以允许油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开个榨油坊需要什么手续
需办理《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1.向当地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你凭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政府、区经信局去取得认定为:产品初加工。
3.凭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区食药局申办相关前置许可证。
4.回到属地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扩展资料
小型榨油作坊设备和条件有以下:
1.场地大约15-20平方,房间高度约3米。
2.榨油机(根据个人资金和计划产量选择合适型号)
3.配置人员1-3人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有以下:
1.第五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第五十一条规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生产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榨油
开油坊需要什么手续
需办理《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向当地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你凭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政府、区经信局去取得认定为:产品初加工。
三、凭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区食药局申办相关前置许可证。
四、回到属地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一、小型榨油作坊设备和条件有:
1、场地大约15-20平方,房间高度约3米。
2、榨油机(根据个人资金和计划产量选择合适型号)
3、配置人员1-3人
二、申办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需要资料清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生产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榨油
开加工油坊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开办榨油坊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备案。
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小作坊备案的手续: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