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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近期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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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西晋城教育学院教务处处长王冰调任何处任职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2年4月26日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董小清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闫建升、梁红兵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斌、贾晓娥、李子荣、常阳、宋丽云、王文霞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2年4月26日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闫建升为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蒋志红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副秘书长(兼);

牛晋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贾晓娥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艳霞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国瑞为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咏锋为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平生为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田玉珍为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梁红兵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慧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军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刘文华为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革平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2年4月26日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杨晓雷为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

马树敬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志忠为市教育局局长;

郑泽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席学武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局长;

陈浩为市公安局局长;

王涛为市民政局局长;

傅彦虎为市司法局局长;

杜平为市财政局局长;

申连太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郎诗华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马阳光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鸿飞为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海芳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宏为市水务局局长;

武小雅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秀峰为市商务局局长;

王强为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刘冰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陈建军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郭明太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国文为市审计局局长;

张一晴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白亚平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春俊为市体育局局长;

张志兴为市统计局局长;

赵军为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聂永平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安旭敏为市信访局局长;

李晋楚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邢海斌为市能源局局长;

田永健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任露旭为市大数据应用局局长。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职名单

(2022年4月26日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赵娟娟、贾慧琴、张志刚、张东锋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王万虎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

法。组织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晋(回省)工作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召开会议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会议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七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和建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顾问,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或副组长;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三)山西日报、省广播电视厅总编辑或副总编辑;

(四)部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人到会旁听。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三章 提出议案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可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必须附法规草案或法规修正案草案,以及关于草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被任免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在开会前将正式文本报送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四章 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二第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经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一次审议通过。

须经两次以上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有关办事机构根据审议的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修改,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由主任会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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