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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6、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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