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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实习生 凌晨 北京报道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一则罚单。罚单剑指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金,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相关判决显示,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侵占工行客户王女士存款资金共计30万元,最终被判刑7年半。
1月10日,一条关于#银行柜员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词条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榜,话题阅读频次超110.8万,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大多数网民认为,仅退赔储户30万、禁业5年、判处7年半的处罚较轻,此案也间接反映了刺激到公众对个人财产安全风险隐患的担忧情绪。
作为国有大行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如何盗取客户资金?被窃取款项用往何处?对此,裁判文书网早前披露的判决文书给出了答案。
工行被判赔偿储户20万 涉案银行柜员获刑七年半
对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控诉人是工商银行的一位客户王女士。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现名: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办理存款,接待她的柜台工作人员是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办理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以及存折,陆续打入存款20万元。
在给王女士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借机获取其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2014年12月31日,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个人银行账户。
此外,2014年4月份,王女士的女儿还曾将10万元存单交由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李某某并未将这笔钱替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前后将王女士的30万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后,钱被李某某“挥霍一空”。
2016年1月5日,王女士女儿去银行查询时,发现卡里和存折都没有钱。王女士查询后发现其二十万元转到了李某某的个人账户内,另外的十万元也并未购买理财产品。
2016年5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宣判落地。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
王女士也将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3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有保障储户账户内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工商银行涉案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工作人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获取王女士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电子U盾,窃取王女士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对王女士的损失存在过错。
但是,王女士交付现金给李某某,委托其购买理财产品的10万元,因这笔钱并没有存入银行内,法院认为是王女士和李某某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工商银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向王女士支付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网友热议背后隐含对财产安全风险与信任隐忧
工行此前亦发生过类似的案件。2022年3月17日,一篇关于“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案的主犯梁建红,案发前系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此人长期供职于工商银行。2019年5月23日,梁建红、梁丽红等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高额存款收益。
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即被害人的存单款,梁建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梁建红犯盗窃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梁建红共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35.55亿元,转回集资参与人本息34.88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9亿元。
律师:务必紧盯银行柜员将存款存入系统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春泉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王女士的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案件中,王女士两次存款被“盗取”的情况不同。关键的一点是,存款是否进入银行系统内。
对于王女士第一次存入的20万元,已经进入银行。法院判决银行全部赔偿。但对于第二次购买理财产品,王女士女儿将10万元仅交给了李某某。此笔款项未进入银行系统,银行对这笔资金并不知情。
“此案按照事实情况进行区别处理,并非涉及过错和相应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存入银行的20万法院,判决银行100%承担盗窃损失,没有让储户承担损失,这个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很高的。”刘春泉说道。
记者还注意到,两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都围绕涉事相关人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的认定问题。
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莉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关于这类案件实践当中时有发生,但仍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她认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在于银行柜员有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是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构成盗窃罪。
曹莉表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亦或是盗窃罪,对于银行涉事柜员的影响是最大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不同,如果盗窃的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涉事柜员被认定盗窃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被认定职务侵占行为,有可能因数额不够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因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依据的数额标准不一样,相同的涉事金额会因罪名的不同而导致被处刑罚不同。
刘春泉表示,储户务必紧盯银行柜员将存款存入系统以及银行机器当中。
曹莉还提示银行储户,如果一旦发现自己的储蓄钱款数额不对,储户最关键的是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与此同时,救济途径还包括:一、拨打12345市长热线,市长热线会把情况转给金融监管局、银监局或者人民银行;二、拨打电话至银监局描述情况;三、及时联系储蓄银行,反馈情况并投诉。
2、银行柜员挥霍30万
银行柜员挥霍储户30万元存款,储户第二年才发现是怎么回事?据吉林监管局,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办理存款,柜台工作人员李某某借机获取了账号和密码。2014年底,李某某将王女士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王女士交给其帮忙买理财的10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11月,李某某向银行提出辞职,王女士次年查询得知,自己的30万元存款并不在自己的账户内。李某某因盗窃罪、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银行柜员挥霍储户30万元存款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一则罚单,剑指工商银行一位员工李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金。白山银保监分局处罚李某某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在此之前,白山银保监分局还曾发布一张针对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的罚单,该支行因员工管理不审慎、漏报案件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25万元。李某某究竟是如何盗取客户资金的?所窃取的款项又被其用往了何处?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现名: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办理存款,接待她的柜台工作人员就是李某某。
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办理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以及存折,并于当天向卡内存入了15万元。
同年年末,王女士又向卡内存入了5万元。由此,卡内共计有存款20万元。
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在给她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借机获取了她的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
2014年年底,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悄悄”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窃取客户存款仅仅是李某某违法犯罪的一个方面,2014年4月份,王女士还曾将10万元存单交给女儿,让其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
然而,10万元款项从农信社取出交于李某某保管后,其并没有用这笔钱替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那么,李某某前后将王女士的30万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之后,最终钱被用在了哪里?
从判决书得知,钱被李某某挥霍一空。
2015年11月,李某某向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提出辞职。
李某某离开后,王女士于次年1月份前往工商银行查询李某某给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王女士发现,自己的30万元理财款并不在自己的账户内,通过查询得知,其中20万被李某某转入了自己个人账户。
2016年1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李某某刑拘,十天后,李某某被执行逮捕。
同年5月,李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落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女士2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其次,李某某还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涉案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
最后,李某某数罪并罚,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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