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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和地主的区别,富农和地主的区别是什么(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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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统战史话(11)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统战工作2、富农和地主的区别是什么?3、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的划分依据是什么?4、地主、富农、贫农、中农、雇农的概念

1、「统战史话(11)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统战工作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统一战线

(1927年8月—1937年7月)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新军阀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建立起一个代表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独裁专制政权。中国共产党继续推进彻底地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领导了十年土地革命战争。在土地革命时期,党紧紧依靠农民这个革命主要同盟军,建立和巩固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新道路。当日本侵略者发动侵华战争,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之时,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大义为重,在瓦窑堡会议上提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主张。西安事变,特别是全国抗战的爆发,促进了国共第二次合作的实现,掀起了全民族抗战的新高潮。

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

在最初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出于对国民党反动派屠杀政策的愤恨,也由于缺乏经验,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分配给农民耕种,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左”的政策,给初期的土地革命带来了危害。

党的六大总结了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的政策,提出要联合中农,区别对待富农使之中立,保护工商业,并肯定了平分土地的政策。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随着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广泛开展,全党对土地分配政策的探索取得新进展。如在赣南、闽西根据地,提出分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但是,在如何对待富农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索上,则出现较大的曲折。在一段时间里,各根据地贯彻了六大确定的中立富农的政策,但很快就发生变化。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给中共中央发来指示信,批评中共六大及其后提出的“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和“联合富农”的口号,是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要求加紧进行反对富农的斗争。

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

井冈山根据地建立之初,主要任务是发动农民打倒土豪劣绅,分田只在小范围内试行,随着根据地的逐步稳定而在边界各县全面展开。起初,按照中央的指示,采取土地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办法。这种办法存在侵犯中农利益,使中间阶级受到打击的问题,导致中间阶级反水,根据地经济萧条。前委书记毛泽东很快发现并纠正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在1928年11月红四军党的六次代表会上,提出了“保护中小商人利益”的提案。

1929年初党的六大精神传达到井冈山后,又结合实际领导制定了关于土地问题的一系列法令法规,主要是将大中小地主、地主与富农区别开来,集中力量打击大中地主。经过不断探索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初步形成了一条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保护中小工商业,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以及有关的基本政策,解决了在农村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的问题,使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蓬勃发展,为以后赣南根据地的形成发展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富农和地主的区别,富农和地主的区别是什么(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统战工作)

在创建井冈山根据地中,毛泽东提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在农村地区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建立和发展红色政权,待条件成熟时再夺取全国政权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的新道路。因此,根据地政权建设走出了一条由下而上、由分散而集中、由局部到全国的发展道路。党的六大后,各地党组织抓住国民党新军阀混战的有利时机,开辟、建立和扩大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县、区、乡各级工农民主政权。到1930年夏,全国已建立大小十多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全国先后创建有13块比较大的苏区,分布在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浙江、广东、广西、海南、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等15个省的边界地区或远离中心城市的偏僻山区,红色区域约40余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000万。1933年秋,中央苏区疆域全盛时期,共辖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个省、60个行政县,约有8.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50多万。

工农民主政权建设中的统一战线

从1930年10月到1931年9月,中央根据地军民连续取得三次反“围剿”胜利后,中共中央决定以赣南闽西根据地为依托,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举行,来自各根据地、红军部队,及国民党统治区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的61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毛泽东代表苏区中央局作了《政治问题报告》,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劳动法、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选出了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这个政府是与国民党政权性质根本不同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政权。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等等。宪法大纲以法律的形式对苏维埃政权体现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性质作出了保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的是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制,通过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制度体现了工农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第一个国家形态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尽管这是党开始在局部地区执政,但苏区的广大工农大众第一次享受了民主权利,成了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支柱。苏区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实际斗争中坚持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做法,比如贯彻落实土地革命路线,建立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团结争取了大批商人、知识分子、医生等中间阶层,第一次以国家宪法的名义颁布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开展了策反兵运、争取地方农民武装加入红军和游击队等统战工作。所有这些,对于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壮大和发展,对于苏维埃红色政权的创立和巩固,对于党的建设和武装斗争的胜利开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28年6月,党的六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环境下召开。六大在作出重要历史贡献的同时,由于对中间阶级的两面性和反动势力的内部矛盾缺乏正确的估计,一方面承认小资产阶级的革命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中国革命的动力“现在只是中国底层无产阶级和农民”,把城市小资产阶级排除在革命动力之外;一方面正确认定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另一方面又错误地认为民族资产阶级是最危险的敌人;对其他党派也不加区别地视为敌人,把邓演达、谭平山组织的“第三党”等,看作是“统治阶级的奸细”这表明当时党对中国社会的阶级关系缺乏正确认识,在统一战线问题上“没有把策略观点着重放在争取中间阶级上”,而且,六大还不适当地强调党员成分的无产阶级化和指导机关之工人化,不适当地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国际的隶属关系等。这些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策略的制定和实行存在很大局限性,后来被“左”倾路线片面发展和扩大了,特别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统治时期,这种反对民族资产阶级,排斥小资产阶级的政策急剧发展,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策略在实践中备受挫折,使党和革命受到严重损害,直到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以后才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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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农和地主的区别是什么?

富农和地主的区别是:富农的意思就是富裕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然后雇佣部分长工,自己也参加劳动,不参加劳动的就是地主。所谓富农与地主,最大的区别当然不在于他们拥有土地的量的多少,而在于他们收入中自我劳动所占比例的关系。

地主,通常不需要自己从事农业劳动,而是采取将土地租赁承包出去靠收地租的收益来维持自己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

他的经营生产性劳动主要在于购买土地或进行土地承租合同,也就是说,他主要进行的是经济总决策。至于具体执行上,可以是完全的承租出去,只收租金而不管别人的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是他雇佣长工来耕种他的土地,这自然是要根据他的指令进行生产。而所谓富农则是主要以自我劳动为主,同时雇佣帮工来进行经营性耕种的。对于富农而言,如果仅仅依靠雇工劳动所获得的那些收益并不足以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

也就是说,衡量地主与富农的区别就在于土地所有人是不是亲自参与了土地的完全生产劳动。

3、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根据拥有的土地和是否参与劳动划分的。1、如果家庭拥有土地,家庭成员不参加劳动,只依靠地租收入或雇佣农工耕种,属于“地主”,家中多余土地要被没收分给其他农民,只留下自行耕种所需要的土地。

地主属于被打倒的阶级,地主家庭的子女禁止在军队服役,禁止担任公务员职务。

2、如果家庭拥有土地,虽然也收取地租或雇佣农工,但自己和家庭成员也参加劳作,为“富农”,多余土地也要被没收,但不属于被打倒的阶级。3、如果家庭拥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给,不收取地租,属于“中农”。如果在农忙时也雇佣临时工,要算取雇工与自己全家劳动所得的比例——“剥削量”,剥削量超过20%为“富裕中农”或“上中农”,属于不被依靠的对象。低于20%为“中农”,属于“团结对象”,如果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为“下中农”,属于被剥削的依靠对象。

4、如果家庭只有很少土地,主要收入依靠打工,为“贫农”。5、如果家中没有土地,完全依靠打工为生,为“雇农”。贫农、雇农是共产党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对象。

扩展资料:封建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贫穷和农业生产落后的总根源,新中国成立时,全国还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全国新解放区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50年冬季起,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

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等步骤,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整个土地改革中,约7亿亩的土地分给了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免除了农民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到70%。

土地改革在全国的基本完成,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大提高,为新中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扫清了障碍。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标志,它为新中国的经济恢复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4、地主、富农、贫农、中农、雇农的概念

地主指家庭拥有土地,其成员不参加劳动的人。富农是指相对较小的土地所有者,一般而言,其拥有的土地数量,除了自己耕种以外,还大约富余三分之一的土地因自己忙不过来而雇工耕作者就被划为富农。

中农是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的农民。农村的小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

贫农是指那些只有较少土地(约为中农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不到)、部分或大部分租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并交纳地租的农民。 扩展资料:成分划分最开始是由于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需要对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划分,以确定采取的政策。当时划分的标准是:1、如果家庭拥有土地,家庭成员不参加劳动,只依靠地租收入或雇佣农工耕种,属于“地主”,家中多余土地要被没收分给其他农民,只留下自行耕种所需要的土地。

地主属于被打倒的阶级,地主家庭的子女禁止在军队服役,禁止担任公务员职务。2、如果家庭拥有土地,虽然也收取地租或雇佣农工,但自己和家庭成员也参加劳作,为“富农”,多余土地也要被没收,但不属于被打倒的阶级。3、如果家庭拥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给,不收取地租,属于“中农”。

如果在农忙时也雇佣临时工,要算取雇工与自己全家劳动所得的比例——“剥削量”,剥削量超过20%为“富裕中农”或“上中农”,属于不被依靠的对象。低于20%为“中农”,属于“团结对象”,如果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为“下中农”,属于被剥削的依靠对象。4、如果家庭只有很少土地,主要收入依靠打工,为“贫农”。

5、如果家中没有土地,完全依靠打工为生,为“雇农”。贫农、雇农是共产党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对象。在牧区和渔区,参照上述标准,亦有“牧主”、“渔主”和“贫下中牧”、“贫下中渔”的阶级成份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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