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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土地收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2、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可以进行转让吗?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4、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怎么处理1、土地收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交易,必须达到投资额的25%才能交易。
通常只能通过购买土地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直接买一块地的使用权(包括净地/在建工程/已建成楼宇)。
股权收购购买地块所在项目公司股权。
直接收购资产,还是收购资金所在项目公司股权?
某公司有块净地,是通过招拍挂拿到,两种交易途径的优劣?
不能直接收购地块所有权,招拍挂拿到的国有土地,属于国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只能出让或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不能自由交易,通过征收以后由政府进行买卖。
也不能直接购买这块地的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转让。如果达到投资额的25%以上,可以通过在建工程转让的模式进行收购,但是存在税费高,手续复杂等问题。
所以土地收并购,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这个有效途径进行解决。
2、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可以进行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 与在建工程可以进行转让吗?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可以进行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 1、内涵: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补充说明:“项目收购获取土地的方式”属于转让的范畴,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获得项目公司所拥有土地的目的。 收购项目公司的优点: (1)避免了直接公开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 (2)节省了直接转让土地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 (3)可直接拥有原项目的开发人员,开发快捷。 收购项目公司的缺点: (1)存在人员整合的风险。 (2)可能存在原公司财务、法律方面的遗留问题,需注重前期调查。 在建设的土地工程,一定意义上是当事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之后,再进行的建设内容,说明土地当事人已经对于这片土地实施的操作内容,只有完成相应的内容,让想要购买的人看到成功,他人才会愿意承担使用过后的经营后果,所以建设目标必须满足国家要求。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建设用地可以转让或出售吗
法律分析: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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