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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一则通报受到广泛关注。据央行官网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因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发现假币的严重性不言而喻,更何况还是银行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类似的案例不止这一起,今年6月18日,一份文号为“(合银)罚字〔20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华源营业所(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委托中国邮政合肥市分公司代理营业机构)未能准确鉴别货币真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处罚。
普通市民发现假币应如何处理呢?业内人士表示,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为了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民众去银行取钱的时候,最好让柜员当面清点,如果柜员没有按照流程用验钞机进行清点,那拒绝收钱;如果柜员验钞的过程当中有可疑的地方,也可以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