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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 超额配售选择权

导读: 今天来聊聊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希望对各位小伙...

今天来聊聊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

2、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3、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4、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5、  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发行人一般会给予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购买额外的相当于原发行数量15%股票的期权,具体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考虑到对稳定股价的影响力,这一比例一般不会低于10%,该期权也可以部分行使。

7、  2、主承销商获得这一期权后,便会在股票发行中超额配发期权所约定比例的股票,这额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大股东手中“借股”,或者向企业战略投资者“借股”,这些股份会在新股发行期间销售给投资者。

8、  3、股票上市后,如果股票求大于供,股价上扬,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超额发行的15%股票,并补足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

9、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10、  4、若股票上市后供大于求,股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而是以国际配售中超额配发获取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以支撑价格,购入股票将对冲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

11、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

12、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并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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