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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野驴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怎么样?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

本文目录

  • 南宁野驴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怎么样
  • 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
  • 南宁哪些路有户外运动军品店
  • 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南宁市西乡塘区美丽南方骁勇军拓展是什么单位
  •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南宁野驴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宁野驴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是2016-12-1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2号三区5栋2单元12号房。

南宁野驴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7MA5KG25M9Q,企业法人吴雄,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宁野驴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户外运动活动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信息咨询、赛事活动策划、会展服务、礼仪服务、庆典活动策划、票务代理、代订住宿服务(以上项目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对餐饮业、旅游业的投资;销售:汽车用品(除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户外运动用品的销售及租赁;场地、汽车的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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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主于道两侧及其它商业地段、公共场所,景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外泛光灯、轮廓灯、霓虹灯;  二、市区主于道、重点街道,街区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户外照明灯光和门面装饰灯、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三、广告灯光;  四、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光。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灯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灯饰总体规划和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户外灯饰照明景观设计方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灯饰工程施工的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对城市户外灯饰工程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户外灯饰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优惠标准报装用电和交纳电费。第六条 安装户外灯饰应当符合市城市户外灯饰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的户外灯饰由业主负责安装、维护。  主干道、重点衔区沿街经营性单位的户外灯饰由经营者负责安装、维护。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饰,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维护。  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由市政,园林、环卫、绿化、广场等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第八条 新建的大中型建筑、商贸楼的户外灯饰,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原未安装户外灯饰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城市户外灯饰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装户外灯饰。第九条 在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街道、街区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户外灯饰必须按照城市户外灯饰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第十条 安装户外灯饰必须按规定设置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城市户外灯饰按规定设置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户外灯饰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保持户外灯饰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第十三条 责任人改变、移动、拆除户外灯饰与原审批方案不符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灯饰每年5月至10月开关时间为:每日19:30至24:00;11月至次年4月开关时间为:每日18:30至23:00。  每日其它时间仍需继续开启的,由各责任人自行决定。 城市路灯开关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园林小品、雕塑、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节日装饰灯光、建筑物外体泛光照明灯光,在法定节假日照明时间延至23:00。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拒不安装户外灯饰的,除责令继续履行安装责任外,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灯光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责令其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逾期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户外灯饰的,对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户外灯饰的,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坏城市户外灯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哪些路有户外运动军品店

友爱路警备区旁边南宁军品店一览1,炎龙户外店2,尖兵军品,古城路新梦对面阿迪达斯专卖店旁有一家南棉南城百货边上也有一家主要卖外军商业版的军品3,酷一族中山路尾也是以外军商版军品为主4,城市猎人唐山路花鸟市场内外军商版军品居多5,大本营星湖路北1里大热门斜对面外军商版军品居多6,酷点江南运动百分百里面外军商版军品居多7,君需军品店桃源路夜色花都一楼主要以PLA军版军品为主,少量外军商业版军品8,古城路武警总队左右及对面有N家卖WJ和PLA军版和商版的军品店类似的军品店在市内还有许多,但比较集中的就在这了。其他的就不在说明了。以上如不完善,请大家帮助补充。那些军品店应该在古城路,法官学院旁边,买哨子(旁边一边指南、一边测温10元)。另外,中华路(东边)也有。专业装备坐62、61、71、72路准备到秀灵、明秀路口时,在沈阳路里有一家叫驴来驴往的店,里面东西便宜

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未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涉及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必须征得上述部门同意。上述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明亮;  (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  (六)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或者房地产、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实习和职业培训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搞(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  (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南宁市西乡塘区美丽南方骁勇军拓展是什么单位

摘要南宁美丽南方户外拓展基地,既南宁江左盟拓展基地,位于南宁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的忠良村,集生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农村旅游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9

南宁市西乡塘区美丽南方骁勇军拓展是什么单位

南宁美丽南方户外拓展基地,既南宁江左盟拓展基地,位于南宁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的忠良村,集生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农村旅游区。

属于私人单位。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发布的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市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七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及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  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证;  (五)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需要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二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形式、地点、时间发布。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该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当事者进行清理或者告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发布及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未按登记的内容、形式、时间发布或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对广告主或张贴人、散发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和批准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到有关资料,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 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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